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裁員,我要了賠償金,人事雖給我賠償金了但以我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辭退我,我如何追責?

用戶68042581


這個公司顯然是法盲,以為賠償金給了,就隨便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理由辭退你。其實,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strong>1、用人單位必須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要求

現實工作中,確實會存在勞動者的工作能力不能滿足用人單位的需求,若繼續聘用該勞動者,會給用人單位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如何以最小的成本來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用人單位要有證據證明該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要求”,那麼就要先證明所謂的“崗位要求”是什麼?只有對“崗位要求”進行量化和標準化,才能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進行評價,從而得出勞動者是否符合崗位要求。

在法律實踐中,用人單位可以提交的證據有“書面的崗位職責或崗位要求等”、“企業制定的考核標準或考核制度”、“勞動者簽字確認的考核結果”等,以此來證明勞動者的崗位要求及考核情況。

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就向勞動者明確其崗位要求及企業相關的考核標準、考核制度等,並讓勞動者簽字確認。並且按照考核制度對勞動者進行考核時,需要勞動者簽名確認或者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簽字確認。

你所提的問題中,公司並沒有體現出你簽字確認的其工作崗位要求,也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你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要求,故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既然公司不能證明你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要求,那麼公司以該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然是違法行為,應支付賠償金。

2、若能夠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要求,公司是否可以無償辭退?

答案是否定的。

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要求,公司還需要進行兩個步驟,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個步驟就是“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第二個步驟就是證明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此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解除勞動合同後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在法律實踐中,上述兩個步驟的證據有“勞動者確認的培訓記錄”、“勞動者確認的調崗通知”、“考核結果”、“相關郵件通知或微信記錄”等。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以針對題主的問題,公司並未對你進行任何的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就直接以你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程序和步驟也是違法的,故屬於違法辭退,應支付賠償金。


我看職場


先說一個例子,我之前有個朋友公司裁員的時候就給員工兩種選擇,第一個就是員工不要賠償金,那麼公司可以把他們的離職證明開成個人原因離職,但是如果說員工堅持要拿賠償金的話,那公司開的離職證明就是被工作能力不足以勝任工作被公司開除。

很多員工其實對離職證明這一塊相對來說還是比較重視的,因為被開除和自己離職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下一家公司看到因工作能力問題被辭退的離職證明的時候,其實就會比較慎重的考慮是否錄用這個求職者,也就是被開除的離職證明是不利於自己重新找工作的。

回到題主的問題,不知道題主是不是面臨著同樣的一個情況。但是單純從這個題目的角度來看的話,如果說公司是以你不能勝任工作的理由開除你,那麼也就是給你開的離職證明上面也是寫的同樣的一個原因,那麼你後面拿著這個離職證明去找工作的時候,其實就比較難以找到工作。

所以無論你是拿到什麼樣的離職證明是被辭退的也好,是自己離職的也好,首先離職證明上的一些因素不能夠對你重新找工作的過程產生阻礙。

你被辭退的話其實也可以寫,但是被辭退的原因只能是公司層面的因素,而不能是你工作無法勝任,更何況本身被辭退的原因就是公司經營不善而不是你不能勝任工作。也就是說其實公司提供這樣的一個裁員的理由不合理的。

這種情況下,首先當然是要跟公司協商,因為首先公司裁員法律層面來說的話,是必須要付賠償金的,另外一個層面,公司不能因為員工拿了離職賠償就胡亂說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這是一個不負責任的做法。

所以首先就是協商溝通,就是先禮後兵。首先和公司溝通,把離職證明改成公司經營不善裁員導致自己離職這一客觀實際的原因,公司如果不同意,那麼再考慮走法律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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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先生


農夫和蛇的故事,大家應該都聽過吧?不給你賠償金,你要爭,給了你,你還想多要!好農夫不好當啊!

公司要辭退人,那是經營的需要,就象你要離職,是你個人的需要,是一個道理

公司辭退員工,再怎麼安撫,員工心裡都是不舒服的!但公司不辭退人,將影響公司經營。員工

我們允許員工有離職,甚至是自離的行為,那企業辭退人的行為也自然是可以理解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公司和員工之間的博弈行為是可以理解的。

給了賠償金,說明公司還是厚道的,也許沒有給足,但是雙方協商好的

博弈的最終結果是尋求雙方的平衡點!

公司方面,已經給了賠償金,說明公司是考慮到社會影響和員工的需求的,也許沒有完全按照法律要求支付賠償金,但這個賠償金額是雙方協商好的!

既然是協商好的,再去破壞,有沒有這個必要呢?

有那麼多的時間去理論這些,不如把更多的時間去找一個更好的工作

現實是殘酷的,未來是美好的!

我們不能改變別人,但可以改變自已,最重要的是什麼呢?未來!

花點時間考試下未來啊,下一份工作,下一份職業,下一份事業!

【總結】

公司給你了,你們也協商好了,那就放平心態吧!合作才能互贏!保持美好的心情迎接未來美好的生活吧!


稚始梔終


公司經營不善辭退員工,按照相關規定,必須給員工一定的補償金,而單位員工的索取下才支付補償金。又在員工的檔案上寫上,無法勝任工作被辭退的記錄,這明顯是對員工的打擊報復。

第一、員工無法勝任工作被辭退,是有前提條件的,不是人事部門想怎麼寫就怎麼寫的。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員工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單位要對其進行調換崗位或者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或調換崗位以後仍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單位才能辭退該員工。

如果員工未經歷以上程序,就不能被認定無法勝任本職工作而被辭退,所以人事部門寫的材料是沒有依據的、是無效的,是明顯的對員工的打擊報復。



第二、員工被單位辭退,應該享受勞動補償,單位應該主動支付,不應該對員工產生不好的看法,更不應該打擊、報復。

公司由於經營不善而辭退員工,員工理應按照相關法規享受相應的補償金,公司應該主動支付,現公司不但沒有主動支付,還在員工索取支付以後,汙衊員工是無法勝任工作而被辭退,是明顯的打擊報復,是錯誤的做法。


第三、對於這種現象,員工可以直接找到單位主要領導責成人事部門收回錯誤的做法。否則,員工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對於這種人事部門打擊報復的行為,當事人可以直接找到單位主要領導責成人事部門收回錯誤的做法,如果單位主要領導不配合,完全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權,強制公司收回他們這種錯誤的做法。

有不少單位就是欺負員工不懂相關法律法規,辭退員工後不給任何經濟補償金,所以才縱容了這些單位越來越大膽猖狂,建議每位求職人員都要學習一下《勞動法》,並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瞭解各項條款,防止自己的權利收到侵犯。


姜懷坦


這麼幾個字都寫不清楚,你們單位辭退你是對的,請問有人能看懂你到底在說什麼嗎?單位裁員,也給了你賠償金了,請問你還要什麼?


普拉達小雨


可以明確告訴你,無法追責。

別抬槓。

辭退你,最大的硬要求就是給補償金。

既然給了,你去鬧也好,什麼也好,理不在你這邊。

至於不勝任工作,這是勞動法的一條辭退明目而已。 補償金也是一年工齡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你要明確的就是一年一個月這個標準給到你了麼?如果給了,你就是在浪費時間,而且並沒什麼道理。


中庸之道靠修煉


其實,對於這樣的問題。我相信大多數人的第一反應就是去勞動部門起訴企業或者說起訴人事部門的領導,試圖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個人權益。但是,在我看來,這是萬不得已的情況下,自己應該對個人權益的維權行為,如果沒走到這一步,我們千萬不要這樣做。根據我的職業經驗,我覺得我們應該做的:

第一步:是私底下溝通協調

在我們中國人的人際關係交往中,如果你讓領導“難看”,領導絕不會讓你好過的。

這句話怎麼理解呢?

正如題主所言,雖然說你企業討到了自己的補償金,但是討到自己的賠償金以後,企業是如何對待你的呢?

企業是準備開除你。

那麼,這向我們眾多的職場人透露了一種什麼樣的情況呢?

我個人覺得通過這種現象,我們可以看出企業透露給我們的情況是:要學會與企業與領導“和解”。

當然,有人覺得這種方式顯得自己比較軟弱一些或者說讓自己處於一種劣勢的地位。

但是,我覺得在職場上“學會認輸”,也是一種生存本領。

為什麼這麼說呢?

我們中國有句古話,叫做:人不得不在現現實面前低頭。說難聽一點,也就是你現在在人家領導的手底下幹事。即使你對他不滿,即使他對你的所言所行有些苛刻。

那麼,你也不應該從自己的所言所行中表現出對他的不滿,縱使你在心裡面罵了他1000遍,10,000遍,但是行動和舉止上,千萬不要表現出來。

我為什麼這麼說呢?

正如提主所言:討回了補償金,但是失去了工作,那麼對於我們的人生而言,討回補償金重要?還是工作重要?

因小失大。

那麼接下來,我就根據我的社會經驗和職業經驗來為大家解讀一下:當企業出現違規開除你或者說領導因為個人恩怨要辭退你時,我們應該怎樣的維護我們的個人權益或者說勞動權益維權呢?

其一:我覺得應該首先做的是私底下與領導溝通或者說協調。

可能很多人對我的這種做法並不贊同,並且認為企業就是侵犯了我的勞動權益,我就要向勞動部門起訴企業,讓企業受到一定的懲罰。

但是,根據我的職業經驗和社會經驗,我覺得這樣的“英雄”你最好不要當。

為什麼呢?

我們大家都知道當英雄是需要付出成本的。

正如題主所言,你當了英雄,那麼企業對你的處理是什麼態度呢?

是辭退你。

所以說,你這個“英雄”的成本有點大。故而,當我們遇到職場上領導給我們出難題事件時,我們應該做的是與他們私底下進行協調和溝通。

我們中國人都知道:酒桌上沒有談不成或是私底下沒有溝通不了的工作。

所以說,我們在職場中和生活中,做人都要靈活一點。

當然,也要保持自己的原則,而自己的原則就是不犯法律的界限,至於道德界限,特殊情況下,特殊考慮而已。

故而,我給你的第一招是私底下與領導協調和溝通。

第二:如果與領導協調同溝通無效。那麼,我建議你下一步應該做的是將領導的這種“惡行”向企業高層進行反饋。

我們大家都知道:企業裡面的部門是分多層制度來管理的。

我相信:在這個領導之上,還有比他更大的領導,也就是說企業的高層領導或者說董事會成員。

那麼,如果這位領導有意要開除你,那麼這樣的行為,在其他人或者說在其他領導眼裡面看起來實則是荒誕無稽的。

那麼,這時,你要維護自己的個人合法權益,那麼你就要向企業高層揭發這位領導的“惡劣舉動”,也就是說,他強行要辭退你的表現。

但是,關於如何揭發領導的行為,我覺得還有以下應該要注意的以下幾點:

①勿實名舉報。

舉報的方式可以靈活多樣,主要有給高層領導發送匿名電子郵件、打匿名電話、發匿名信息等方式。這裡我們千萬千萬要注意的是不要實名舉報。

因為我們大家都知道,如果你實名舉報領導。那麼,後面的工作該怎麼開展呢?或者說你後面的職場之路該怎麼走呢?

不好說。

故而,在職場上,我們不要給自己製造太多的麻煩。如果企業高層能夠解決此事,那麼我相信企業一定會給出你一個客觀公正的處理結果。

如果企業高層對此事置之不理,那麼我覺得此時企業的價值觀已經喪失。

接下來,你應該要做的,就是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我們大家都知道《勞動法》和相關勞動法律規定:當員工的個人利益或者說勞動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來維權。

但是,我在前文中也說了,如果沒到萬不得已的時候,我們千萬不要把企業或者說領導推向法律制裁的邊緣。

如果你置領導的臉面於不顧。那麼,我肯定企業也一定不會對你客氣的。而法律也不一定能夠切切實實地為你維權。

故而,我還是那句話:能私底下解決溝通的問題,我們千萬不要把它提到檯面上來解決,尤其是在職場上,當我們遇到問題或者說矛盾時,我們應該學聰明一點。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在下國華


那些站著說話不腰疼的,但願以後你們公司給你開的離職證明也寫上離職原因是不能勝任工作。你們都是當老闆的,是嗎?不然為什麼一邊倒的替公司說話。公司要裁員也是你公司要裁的吧!給賠償不是應該的嗎?不想賠錢就別裁員啊!又想裁員又不想賠錢,就是耍流氓。裁了給了賠償有不甘心,所以最後坑員工一把?


我想有個院子


裁員賠償N+1,只要敢亂寫辭退理由就是2N拿著這玩意娶勞動仲裁可以剁要賠償。


貓哥150873712


關於法律問題,請各位答主,自己先把相關法律文件看明白,別瞎回答,誤導人家!

  • 很多答案(包括過萬閱讀量的幾個回答)在說別人的回答不對。其實是他們自己不懂法,自己的觀點錯了。

  • 建議這些同學都好好翻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

  • 法律不能信口開河或憑感覺回答。瞎回答,真的會耽誤那些求職者。各位答主三思

  • 建議像我一樣,在回答之前,諮詢一下律師和法律相關專業人士也行也行。

以下回答,都是諮詢過我家法學碩士後的建議。

先上總結論:

  • 單位開除你,應該給【經濟補償金】。

  • 單位如果說你“不能勝任工作”,必須要同時具備3個條件,否則單位說的話,就是不合法,甚至誹謗。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單位以“你不能勝任工作”裁員,為非法裁員。

  • 你可以因為【單位非法裁員】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還可以再獲得2倍【經濟賠償金】。

1、這是公司對你索取【經濟補償金】的惡意報復。

2、公司“無法勝任工作”認定不合法,你可以依法向勞動相關部門申請仲裁,你必贏

3、你可以根據第二步的仲裁結果,再一次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是2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你的離職補償。後者是單位違法裁員你的經濟賠償。

事實上,這個問題,只要找出相關法條,理解清楚,就行了!

大家接著往下看,我一條一條給大家講解。

一、公司經營不善,你被裁員,應該給你發【經濟補償金】

被單位辭退,只有6種情形,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方面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很明顯,你的情形,都不在上述6種之列。

所以,你向單位要經濟補償金,合法合理!

你們單位的這種裁員行為,其實是“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一條第一款進行經濟性裁員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可以以“不能勝任工作”開除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3個條件:1) 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2) 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後,單位要為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3) 之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所以,單位,的確是【可以】以你“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開除你!

只不過,支付相關經濟補償金,就是了!

三、“不能勝任工作”的界定,需要3個條件

但同樣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單位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3個條件:

  1. 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


  2. 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後,單位要為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3. 之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從法定條件來看要過3關:

  1. 證明兩次不能勝任工作的事實;

  2. 證明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過程;

  3. 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從你的提問來看:

  • 如果單位在此前,給你下發過“不能勝任的通知”,且給你培訓過、調崗過,那麼是可以依法開除你的。


  • 如果單位在此之前,沒有給你做到上面3件事情,就認定你“不能勝任工作”,這是不合法的。

你可以去勞動部門仲裁,要求單位撤回這個認定,且可以再次要求賠償。

四、單位非法裁員,你除了【離職補償金】以外,還可以申請2倍【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一條第一款進行經濟性裁員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 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一條規定的程序性要件和實體性要件,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員工如果認為自己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可以向單位提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求。

員工如果認為自己能夠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辭退沒有合法根據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提出自己能夠勝任工作的證據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提出自己不勝任工作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你除了可以拿到離職的【經濟】賠償金,你還可以再次要求2倍賠付,也就是【經濟賠償金】。

如果你能證明單位對你的“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沒有同時具備前面所說的3個條件,你除了拿到離職賠償金以外。

還可以根據這第87條規定,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撤回相關認定,且再次申請2倍賠償金。

這是單位違法辭退你的法定賠償。和你的離職賠償,是兩回事!

五、一點建議

  1. 請各位讀者,在悟空問答讀到涉及法律問答時,不要盲目採信。

  2. 也建議悟空問答,對這類問題的回答,對答主要求提供“法律相關資質”。

  3. 法律是一個非常專業的領域。沒有專業資質,瞎回答,的確很容易誤導大眾。

  4. 建議各位上班族,可以自己把這些法律法規文書,買回家,好好讀一讀。如果遇到相關糾紛,可以向專業人士諮詢。諮詢網友或網絡問答,其實都不太靠譜。


我是職場學玩賺。工作創業12年。

如果覺得我這個人,對你【混職場、升職加薪賺錢】有幫助,也請你順手關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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