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出租車輛抵賬?法官說:必須返回!


2016年11月,做租車生意的李某做成了一筆買賣,將自己名下的一輛別克GL8商務車出租給藍某,“四十多萬買的車,租金一月一萬二,三四年就夠本了”,李某陳述當年的樂觀想法,“所以第一次一年租車合同到期後,2017年就再次與藍某續簽了一份三年的租賃合同,但萬萬沒想到,如果不是法院執行快,連車都賠進去了!”

2018年,李某多次向藍某討要租金,藍某以各種理由推辭且拒絕見面,李某無奈之下將藍某訴至法院,通州法院依法判決藍某將車輛返還李某並支付租金等。申請執行後,李某得知消息,藍某因欠款將涉案車輛抵押給了第三人王某,車已經被第三人王某開到了江蘇,藍某玩起了失蹤遊戲。

李某與王某通電話要求返還,王某宣稱,藍某自願將涉案車輛抵押給王某還債了,拒不歸還。李某隻得將該情況反饋給執行法官。“執行法官告訴我,法官與王某電話,王某還掛斷法官電話呢,我是真擔心車輛還能不能執行回來了”。

2019年10月17日,執行法官收到李某提供線索,說在保定市發現王某及涉案車輛行蹤。由於涉及異地查封扣押車輛,且用車人拒不配合,異地情況不明,擔心申請人會因此與第三人發生其他的衝突,通州法院隨即啟動緊急處置預案,緊急調動警力,執行法官來不及吃午飯,中午即冒雨驅車一百多公里趕赴保定市,第一時間找到了車輛及王某,經一一對比核實,王某駕駛的車輛確為判決書判決的藍某應返還給李某的車輛,執行法官隨即出具了查封扣押裁定,依法對該車輛予以扣押。

“這車是藍某自願抵押給我的,我們有抵押合同,你們法院憑什麼執行?那我的錢誰來償還給我?”王某對法官的執行非常不理解。經過法院的耐心釋法,王某最終認識到以未經依法登記的財產私自抵債的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其自身的合法權益應通過合法的途徑來實現。王某表示,對法院的執行無異議,會另行向藍某主張債權。

當天晚上,李某在通州法院即接收了自己已經“失聯”了兩年的車輛。李某高興的表示:“真沒想到法院這麼大的執行力度,實在是太感謝通州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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