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大修通過,“三塊地”改革或從試點走向全國啦

土生百物,地載萬代。中國人有著最深厚的土地情結。

兩個月前,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

兩個月間,關於新土地管理法的討論從未停止。

幾天前,在10月27日的第八屆在鳴行政法治論壇上,多位學者又聚焦新土地管理法動向,圍繞“土地徵收中的公共利益”和“徵收新程序與土地利益分配”等議題展開探討。

《半月談》本月亦發文表示,新土地管理法要將農民土地權益“大寫”。

有關專家表示,已在部分地區實行多年的“三塊地”改革試點,有望從試點走向全國。

回顧——新土地管理法,這幾個改變你一定要知道

變化一破除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

新《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原法第43條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條件下,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後還可以轉讓、互換或者抵押。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這是土地管理法一個重大制度創新,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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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審議通過,意味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不再侷限於個別試點地區,可以全面鋪開,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變化二首次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

本次採用列舉的方式,對於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動用國家徵收權做出了明確的界定。自然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表示,對於土地徵收制度的改革,最核心的是要縮減徵地範圍,把真正的公益性的用地,通過徵收的方式,從農民集體所有轉化為國有,然後再提供給相關的公益事業方面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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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三完善了土地徵收程序

新法對徵地程序進行了完善,把原來的批後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跟農民簽訂協議後才能提出辦理徵地申請,辦理徵地的審批手續,必要時組織召開聽證會。自然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如果絕大多數農民不贊成補償方案的話,要通過聽證的方式。在聽證之後,如果群眾對方案還是不滿意的話,要適當修改安置補償方案。通過法律確認的這種方式,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變化四首次明確了土地徵收補償的基本原則

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確了土地徵收補償的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改變了以年產值倍數法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做法,按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三項補償的基礎上,又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這樣就從法律上為被徵地農民構建了一個更加完善的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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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五鼓勵閒置宅基地及住宅盤活利用

33個試點地區在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宅基地有償使用、下放宅基地審批權限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在宅基地方面,新法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地方政府不能強迫其退出宅基地。同時,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變化六“基本農田”全部修改為“永久基本農田”

為了提升全社會對基本農田永久保護的意識,新《土地管理法》將基本農田提升為永久基本農田,增加第35條明確: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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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在哪兒?農民利益!

1、新土地管理法的亮點之一,是保護農民土地權益。

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土地不能隨隨便便徵收了,而是要遵循公共利益的前提。比如,軍事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6種情況,就屬於這個範圍。在這些情況下,土地將按需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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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徵收後,將不再按土地年產值一定倍數補償,而是綜合考慮未來發展增值空間、制訂區片綜合地價。這就大大保障和增加了被徵地農民利益。

“人多地少是我們的基本國情,廣大農民都對土地十分珍視,我們任何一項改革一項立法都要把農民土地權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的表態, 彰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格外重視保護農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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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次的管理法的另一個亮點,無疑是提出“鼓勵閒置宅基地及住宅盤活利用”。

對於此次管理法提出的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中國科學院大學國家土地科學研究中心主任董祚繼指出,目前,農村宅基地利用不充分,此次土地管理法對此前執行中面臨的問題做了修正,包括耕地保護、城片區開發、空間規劃等多方面都進一步作出了明確。

以考慮農民利益為前提,通過此次修訂,宅基地可以出租、經營,增加多種功能,真正將宅基地用起來,目的是將使用權盤活,這也是鄉村振興的有力抓手。

3、而有關征地補償問題也引發學界關注。

“補償問題不解決,土地徵收問題不可能有效解決”。在10月27日舉行的第八屆在鳴行政法治論壇上,長期研究土地法的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蔡樂渭指出,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訂,採用的是正面列舉方式,逐項列舉出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形。理論上,政府不可以為了四十五條列舉之外的其他利益來進行徵收,土地徵收的範圍應該說被大大減縮了,這有助於預防與限制行政機關濫用徵收權力、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土地權、促進集約利用土地並減少土地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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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蔡樂渭觀察,絕大多數情形下,作為被徵收人的集體及其成員,他們所關注的,主要不在於徵收到底是不是為了公共利益而進行,而是能給多少補償的問題。

“在這種情形下,所謂公共利益的問題就轉化為土地徵收的補償問題,補償問題不解決,公共利益解決再好,整個土地徵收問題也都是不可能有效解決的。”蔡樂渭說。

“三塊地”改革試點將走向全國

從試點到法律,字字增刪總關情。

已在部分地區實行多年的“三塊地”改革試點,有望從試點走向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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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33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之一——瀏陽市

這次土地法律修改將中央關於土地制度改革要求和試點地區制度性成果經法定程序轉化為法律,試點地區的做法經驗將成為全國普遍實施和執行的法律制度。

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公有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得到堅守,較好地平衡了改革與穩定、當前與長遠的關係。

此次修法,令人鼓舞的還有一系列全新的法律用語入法: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農村村民的住房財產權益,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徵地要先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多數被徵地農民不同意徵地補償方案應當召開聽證會等。這些法律用語寫入中國土地法律,充分體現了對農民土地權利的尊重和保護,體現了全面依法治國成果。

從2015年全國33個縣級改革試點到如今新土地管理法修改、頒佈,農民將獲得更多實實在在的利益。農村土地“活”了,農民土地資源變資產,鄉村美、產業興、農民富才有了基礎。而多個試點地區在“三塊地”改革中取得的經驗與成果將被共享,在盤活農房農地資源、助力鄉村振興方面的舉措將被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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