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簽完離職協議後,突然發現自己不能沒有工作,還能反悔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只需要以書面的方式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辭職,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之所以會有提前三十天的法律規定,主要還是考慮到公司從招聘新人到新人熟悉工作的一個過程,期間離職人員也需要配合公司進行必要的工作交接。

員工簽完離職協議後,突然發現自己不能沒有工作,還能反悔嗎?

當然,如果公司本身既有儲備幹部可以隨時頂崗,又無需離職人員辦理工作交接,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當下直接替離職人員辦理離職手續,不需要等待三十天。

經濟補償和代通知金

而若是在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情況下,公司想要單方面解僱員工的話,那麼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員工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根據員工的在職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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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多公司都不會遵守法律的規定,提前三十天告知員工要將其辭退的消息,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這個時候被辭退的員工除了能想公司索求經濟補償金外,還能再額外的要求公司多支付其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不管是員工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又或者是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險起見,在員工離開公司時,公司都會讓其簽訂一份《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意思是簽了這份協議,公司就不再對離職員工負有任何其他權利和義務。

那麼這裡有個問題必須和大家討論一下,若是離職員工在簽訂了《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協議》後,意外發現了自己早就懷孕了,這個時候她還能反悔並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嗎?

案例

孫曉梅於2017年入職深圳某貿易公司擔任會計員一職,入職時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7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合同內約定孫曉梅每個月的工資為5500元,公司將依法提起繳納五險一金。

員工簽完離職協議後,突然發現自己不能沒有工作,還能反悔嗎?

2019年5月,孫曉梅收到了送死發來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是公司組織結構框架發生變動,目前並不需要那麼多的會計員,回覆確認收到郵件後,孫曉梅找到部門領導就裁員補償金事宜展開討論。

經過多次討論,孫曉梅與貿易公司達成一致,貿易公司將會一次性支付孫曉梅13500元的經濟補償金。同月,孫曉梅與公司簽訂《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為:公司一次性支付孫曉梅13500元經濟補償金後,無需對孫曉梅負有任何其他權利與義務,孫曉梅確認後簽字。

後續

離職半個月後,孫曉梅在醫院檢查時突然發現早已有了深淵,檢查報告顯示孫曉梅早在兩個月前就已經懷孕,隨後孫曉梅回到貿易公司拿出了醫院的檢查報告後,要求公司撤銷《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拒絕。

員工簽完離職協議後,突然發現自己不能沒有工作,還能反悔嗎?

請求恢復勞動關係遭拒後,孫曉梅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要求繼續與公司恢復勞動關係,仲裁委審理後駁回了她的訴求,孫曉梅不服仲裁結果決定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有關法律並沒有規定,公司不能與懷孕女職工協商一致後解除勞動合同,從公司提交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中可以看出,孫曉梅本人是認可協議內容的,最後法院同樣沒有支持孫曉梅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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