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之歌”案终审,小岳岳胜诉

“五环之歌”案终审,小岳岳胜诉


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津03知民终6号

案 由: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

裁判日期:2019年08月20日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津03知民终6号

案件基本事实:

歌曲《牡丹之歌》创作于1980年,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蒋大为演唱,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根据众得公司提交的“百度百科”对歌曲《牡丹之歌》的记载,该歌曲的创作背景如下:1980年,电影《红牡丹》开拍,导演找到词作家乔羽创作主题歌的歌词,乔羽按照要求,一个晚上就写了出来。作曲家唐诃和吕远为了使这首歌更贴近电影的主角,经常去上海观看马戏团的演出,了解民间艺人的各种生活细节。歌曲四易其稿,之后邀请蒋大为从北京到长春电影制片厂录音,这便是《牡丹之歌》。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岳龙刚对此并无异议。根据曲作者之一唐诃在《四种曲谱的由来》中的自述,《牡丹之歌》的曲谱共改有四稿,其中第一稿用了容易普及的五声音阶,和色彩明亮的宫调式。为了突出“实词”,而把一切“虚词”放在半拍上,形成了节奏的特点,并采用一气呵成的两段曲式。第二稿并未离开牡丹的基本形象,只是把二拍子改成四拍子,这样可以使旋律趋于规整而平稳;一开始改用顶板起腔,把“啊”和“牡丹”都放在强音上,从中音区开始,唱起来比较自如。第三稿的旋律比较委婉,节奏灵活多变,采用七声宫调,突出的使用变徵音,造成了以徵为宫或宫为清角的离调倾向,获得了异宫系统的绚丽斑斓的色调。第四稿为了使词更精炼,去掉了第一乐段中的第一段词。1989年《牡丹之歌》获得了中国第一届金唱片奖。2002年12月1日该歌曲收录于蒋大为发行的专辑《牡丹之歌》中。该歌曲的歌词为“啊牡丹百花丛中最鲜艳啊牡丹众香国里最壮观有人说你娇媚娇媚的生命哪有这样丰满有人说你富贵哪知道你历尽贫寒啊牡丹啊牡丹百花丛中最鲜艳啊牡丹百花丛中最壮观冰封大地的时候你正蕴育着生机一片春风吹来的时候你把美丽带给人间”。

2018年4月5日,歌曲《牡丹之歌》的词作者乔羽出具授权书,被授权人为乔方,授权内容为:一、授权人是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爱我中华》…《一条大河》的词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二、授权人将第一条所述全部词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利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销的授予被授权人。授权期限自创作完成之日至作品保护期届满为止(最后故去的作者死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日后法律修改,以新颁布的法律保护期为准),授权地域为全世界范围内。被授权人有权进行转授权,亦有权对侵权进行维权并获取经济赔偿。

2018年4月8日,乔方出具授权书,被授权人为众得公司,授权内容为:一、授权人是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爱我中华》…《一条大河》的词作品权利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二、授权人将第一条所述全部词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利之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销的授予被授权人。授权期限自创作完成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授权地域是中国(含港澳台)。被授权人有权进行转授权,亦有权对侵权进行维权并获取经济赔偿。

2018年10月20日,乔羽再次出具授权书,被授权人为乔方,授权内容为:一、授权人是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爱我中华》…《一条大河》的歌词作者,享有文字作品著作权,授权人亦是本条全部音乐作品(合作作品)的合作作者,享有音乐作品著作权之共有权利。二、授权人将第一条所述全部歌词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利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销的授予被授权人。授权期限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至作品保护期届满为止(最后故去的作者死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日后法律修改,以新颁布的法律保护期为准),授权地域为全世界范围内。三、授权人将第一条所述全部音乐作品(合作作品)著作权共有权之财产权利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销的授予被授权人。授权期限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至作品保护期届满为止(最后故去的作者死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日后法律修改,以新颁布的法律保护期为准),授权地域为全世界范围内。四、被授权人有权进行转授权,亦有权对侵权进行维权并获得经济赔偿。被授权人有权就本授权书签订前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2018年4月24日,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对众得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在互联网上进行了证据保全,主要操作步骤如下:打开“屏幕录像专家”进行屏幕录像,打开360安全浏览器,点击“工具”下拉菜单中的“清除上网痕迹”,出现对话框,点击“立即清理”,出现“痕迹清除完毕”提示。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代理人提供的侵权链接地址“http://www.iqiyi.com/w_19rtf2mvix.html”,出现相关页面,浏览该页面并播放视频。视频画面显示:“《五环之歌》,电影《煎饼侠》插曲演唱:岳云鹏Feat.MCHotDog热狗制作人:姚云作曲:唐诃,吕远(原曲:牡丹之歌)作词:岳云鹏Rap词:MCHotDog热狗编曲:姚云”。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www.baidu.com”,出现相关页面,在百度搜索栏内输入“煎饼侠电影”,点击“百度一下”,出现相关页面。点击“煎饼侠_高清视频在线观看_爱奇艺”,出现相关页面,继续浏览该页面并播放视频。视频片头字幕显示:“出品单位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待片头播放完毕,拉到44分钟左右继续播放至50分钟左右,其中第45分钟、46分钟、49分钟,共三处背景音乐中播放有《五环之歌》。

电影《煎饼侠》上映于2015年7月17日,出品公司为万达公司、金狐公司、新丽公司。该影片可在爱奇艺、腾讯视频、360影视等平台在线观看。

作为电影《煎饼侠》推广曲的《五环之歌》,演唱者为岳云鹏、MCHotdog,由岳云鹏、MCHotdog填词,吕远、唐诃作曲,姚云编曲,发行时间2015年6月16日,所属专辑为《煎饼侠电影原声带》。该歌曲的MV,于电影播出前后,在爱奇艺、腾讯QQ、虾米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平台均有播放,点击率较高。

歌曲《五环之歌》的歌词为“MCHotdog:我把车子开上五环我把车子开上五环快点把车子开上五环什么都不管我就是要上五环岳: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fifthRing)啊五环你比六环少一环(I’mdrivingonthefifthring)终于有一天你会修到七环修到七环怎么办你比五环多两环MCHotdog:车一直塞表情痴呆早就习惯漫无目的一直开那五环依然那么自在它一直在腐烂的喇叭声苦难的师傅一直唉北京的style在上下班车子一直排为了生活为了梦想为了放假单或许有天我们必须要去那八环Restinpeace北京的交通我为你放花篮岳: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fifthRing)啊五环你比六环少一环(I’mdrivingonthefifthring)终于有一天你会修到七环修到七环怎么办你比五环多两环MCHotdog:多少人明知山有虎却偏向虎山行我明明知道五环堵这条回家路祸不单行要塞啊就塞啊哼我不担心一辈子没有洗过车我车子不干净这烟抽的看起来多淡定这边苦苦的笑容呢吐出了叹气你还想看什么戏在车上乖乖吃着你的煎饼快点上五环因为或许先上先赢我把车子开上五环我把车子开上五环快点把车子开上五环什么都不管我就是要上五环五环五环五环五环这是五环五环什么都不管我现在就上五环”。该歌曲可明显区分为由岳云鹏演唱的部分和由MCHotdog演唱的Rap这两部分,其中岳云鹏演唱部分的歌词为“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fifthRing)啊五环你比六环少一环(I’mdrivingonthefifthring)终于有一天你会修到七环修到七环怎么办你比五环多两环”,上述歌词重复演唱一次。根据岳龙刚一方在本案庭审中的陈述,其最早于2011年4月在相声《学歌曲》中演唱过这段歌曲,该段歌曲使用了《牡丹之歌》的部分曲作品,当时和其搭档是用戏谑的表达方式来说明北京的交通情况。该段歌曲开始并没有名字,后来系观众以《五环之歌》称呼,其亦在后续相声表演中演唱过该段歌曲。本案被诉的《五环之歌》是在其相声的基础上融入说唱因素创作的一个更为完整的作品。众得公司在本案主张侵权的即为电影《煎饼侠》推广曲《五环之歌》中岳云鹏演唱的部分,被诉行为包括在影片中作为背景音乐及电影推广曲MV中的使用。

众得公司主张因本案支出了相关费用,并提交了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开具的公证费发票(付款单位为众得公司,金额为1000元)、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人为众得公司,受托人为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费用为100000元,签订时间为2018年8月1日)、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票(付款人为众得公司,金额为100000元)。

以上事实,有众得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牡丹之歌》专辑、《牡丹之歌》相关资料的网页打印件、发票,万达公司提交的《牡丹之歌》曲谱由来相关资料的网页打印件,以及一审法院的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另,众得公司在本案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对不正当竞争部分的诉请,故一审法院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众得公司是否对音乐作品《牡丹之歌》享有改编权;第二,众得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第三,众得公司关于四被上诉人侵害涉案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的主张是否成立;第四,众得公司关于赔偿数额的主张是否成立。

关于众得公司提出的四被上诉人侵害《牡丹之歌》改编权的主张是否成立问题。因众得公司未取得音乐作品《牡丹之歌》包括改编权在内的相关权利,故其关于四被上诉人侵害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众得公司经词作者一方的授权取得了《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故对于四被上诉人就《五环之歌》是否侵害《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仍需分析。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虽是一种再创作,但通常应当是利用了原有作品包括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在内的基本内容,创作空间受到限制。因此,《五环之歌》是否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应当取决于其是否利用了原有作品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将上述两首歌的歌词进行比较,首先,两首歌歌词的立意不同:作为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牡丹之歌》的歌词通过赞美牡丹的美丽、顽强,借花喻人,歌颂电影主人公;而《五环之歌》作为电影《煎饼侠》的插曲,延续了电影的喜剧风格,以戏谑的方式反映了北京的城市道路和交通状况。其次,两首歌的歌词内容除了语气词“啊”字相同外,其余文字表述完全不同。由此可见,《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四被上诉人也未侵害《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一审判决关于《五环之歌》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的认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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