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猫”竟骑车到交警队“自首”,已移交检察院

近日,醉酒后驾车到剑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元山中队,被交警当场挡获的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被剑阁警方移交至当地检察院。

8月4日,剑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元山中队民警正准备驾车外出执行公务,遇到当事人赵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驶入单位院内。民警发现赵某走路左右摇晃,身上有很浓的酒气,遂马上对其进行酒精测试。

见民警要对他进行酒精测试,赵某拒不配合,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当地的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并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结果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1.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赵某是剑阁县元山镇某村村民,50多岁。当日,赵某骑车到元山交警中队想询问事情,没有想到被民警抓个正着。

8月5日,赵某酒醒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来到元山交警中队向民警道歉,并表示今后一定不再酒后驾驶车辆。随后,赵某被依法取保候审。近日,剑阁警方将该案移交至当地检察院。

(孙骁彧 记者 赵慧)

广元新闻网-广元晚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