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尋釁滋事罪法律適用建議

1、歸入他罪可行性分析

(1)客觀方面可行。根據《刑法》第293條第1款的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都構成尋釁滋事罪: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以上四項行為中,第一項行為可以歸入到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中;第二項行為可以歸入到侮辱罪中;第三項可以歸入到搶劫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第四項行為可以歸入到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既然尋釁滋事罪的四項行為與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等這些罪名的行為相同,完全可以把尋釁滋事罪分解開來,歸入到其他相關罪名當中。

「法律知識」尋釁滋事罪法律適用建議

(2)主觀方面可行。通說認為,尋釁滋事罪之所以區別於搶劫罪、故意傷害罪等,是因為它的犯罪目的是尋求精神刺激、滿足精神空虛,故意挑釁社會秩序,表現為逞強好勝、顯示威風的心理。把強拿硬要、隨意毆打他人等行為納入到尋釁滋事罪中,也是因為這些行為表現的是一種流氓習氣。本書認為,以上這些被稱為犯罪目的的,實際上是犯罪動機。上述傳統觀點把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混淆在一起了。例如,“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其犯罪目的就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逞強好勝、顯示威風則是犯罪動機,並非犯罪目的。把此行為歸入到搶劫罪中,與搶劫罪的主觀目的相吻合,都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不管是出於貪財、不勞而獲的動機,還是出於逞強好勝、顯示威風的流氓動機,均不影響搶劫罪的定性,只是動機不同,量刑上加以區別便可。因此,把尋釁滋事罪分解,歸入到其他相關罪中,從主觀方面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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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體可行。通說認為,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決定了此罪性質區別於搶劫、故意傷害等罪。同時也不否認“強拿硬要”型、“隨意毆打”型等尋釁滋事罪也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本書認為,社會公共秩序這一社會關係本身就不能作為一個罪的直接客體,它是一個同類客體。不單單是尋釁滋事罪,很多罪名都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包括搶劫罪、故意傷害罪等也不能否認其對社會秩序的侵害。如果說“強拿硬要”型、“隨意毆打”型等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更側重於社會公共秩序,主要不是他人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這種理解沒有法律依據,也顯牽強。把尋釁滋事罪分解為搶劫罪、故意傷害罪等相關罪名,侵犯的客體是相吻合的,既包括他人的財產權利,也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也對社會公共秩序或多或少地造成一定的損害。因此,從客體上,把尋釁滋事罪分解,納入到其他相關罪名中是可行的。

綜上,如果能把尋釁滋事罪這個“口袋罪”分開,更細化地歸入到不同性質的其他相關罪名裡,便會減少很多實踐中對犯罪定性的不必要的爭議,增強法條的可操作性。

2、偶犯型“尋釁滋事”不以犯罪論

隨著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化,人們的交往也越來越頻繁,加之轉型期各方面壓力的增大,偶發的群眾矛盾或衝突也日益增多。本書認為,對於行為涉及尋釁滋事罪罪狀四種情形之一且未構成他罪的,不以犯罪論。筆者在前文已提到,保護法益的抽象性導致不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認定為犯罪,違背刑法謙抑性基本原則,而且由於承辦人過大的法律“理解權”也容易滋生司法腐敗。故對於偶發上述四種行為之一,且不構成他罪的,不以犯罪論處,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3、多犯型“尋釁滋事”以犯罪論

對於一次實施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上述四種情節之一致使多人受害的,均應按相應他罪定罪處罰。比如,一次毆打他人致使三人以上輕微傷或者一年內多次毆打他人共致三人以上輕微傷,本書認為可通過立法或者司法解釋將其納入到故意傷害罪中,可將其表述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未造成他人輕傷後果,但一年內毆打他人致使多人輕微傷的,依照本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多次實施上述四種情節的,如果其中一次構成他罪,則應當按照他罪定罪處罰。比如,行為人實施三次滋事行為,其中兩次為強拿硬要,但暴力程度或者數額達不到搶劫罪或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而第三次為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則全案應當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其他滋事行為作為酌定從重量刑情節。

「法律知識」尋釁滋事罪法律適用建議

辦案經驗

尋釁滋事罪是一個“口袋罪”,為便於司法實踐操作,應把這個“口袋”解開。將該罪涉及的犯罪行為,分別歸入到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等罪中;不能歸入其他罪名且情節輕微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對於不能歸入其他罪名但情節嚴重的,可採取立法或司法解釋的方式將其納入到其他個罪中。

內容出自:《熱點疑難刑事案件破解思路十八講》

作者簡介:魏景峰 前優秀公訴人,現供職於北京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具有最高檢、市院、基層院、市紀委等部門工作經歷。獨著《熱點疑難刑事案件破解思路十八講》,主編《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判定與預防(第二版)》,參著國家重點出版項目《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在法學核心期刊、國家級期刊發表論文十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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