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寻衅滋事罪法律适用建议

1、归入他罪可行性分析

(1)客观方面可行。根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都构成寻衅滋事罪: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上四项行为中,第一项行为可以归入到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中;第二项行为可以归入到侮辱罪中;第三项可以归入到抢劫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第四项行为可以归入到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既然寻衅滋事罪的四项行为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这些罪名的行为相同,完全可以把寻衅滋事罪分解开来,归入到其他相关罪名当中。

「法律知识」寻衅滋事罪法律适用建议

(2)主观方面可行。通说认为,寻衅滋事罪之所以区别于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是因为它的犯罪目的是寻求精神刺激、满足精神空虚,故意挑衅社会秩序,表现为逞强好胜、显示威风的心理。把强拿硬要、随意殴打他人等行为纳入到寻衅滋事罪中,也是因为这些行为表现的是一种流氓习气。本书认为,以上这些被称为犯罪目的的,实际上是犯罪动机。上述传统观点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混淆在一起了。例如,“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其犯罪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逞强好胜、显示威风则是犯罪动机,并非犯罪目的。把此行为归入到抢劫罪中,与抢劫罪的主观目的相吻合,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不管是出于贪财、不劳而获的动机,还是出于逞强好胜、显示威风的流氓动机,均不影响抢劫罪的定性,只是动机不同,量刑上加以区别便可。因此,把寻衅滋事罪分解,归入到其他相关罪中,从主观方面是可行的。

「法律知识」寻衅滋事罪法律适用建议

(3)客体可行。通说认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决定了此罪性质区别于抢劫、故意伤害等罪。同时也不否认“强拿硬要”型、“随意殴打”型等寻衅滋事罪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本书认为,社会公共秩序这一社会关系本身就不能作为一个罪的直接客体,它是一个同类客体。不单单是寻衅滋事罪,很多罪名都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包括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也不能否认其对社会秩序的侵害。如果说“强拿硬要”型、“随意殴打”型等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更侧重于社会公共秩序,主要不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这种理解没有法律依据,也显牵强。把寻衅滋事罪分解为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相关罪名,侵犯的客体是相吻合的,既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利,也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也对社会公共秩序或多或少地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从客体上,把寻衅滋事罪分解,纳入到其他相关罪名中是可行的。

综上,如果能把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罪”分开,更细化地归入到不同性质的其他相关罪名里,便会减少很多实践中对犯罪定性的不必要的争议,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

2、偶犯型“寻衅滋事”不以犯罪论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人们的交往也越来越频繁,加之转型期各方面压力的增大,偶发的群众矛盾或冲突也日益增多。本书认为,对于行为涉及寻衅滋事罪罪状四种情形之一且未构成他罪的,不以犯罪论。笔者在前文已提到,保护法益的抽象性导致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违背刑法谦抑性基本原则,而且由于承办人过大的法律“理解权”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故对于偶发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且不构成他罪的,不以犯罪论处,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多犯型“寻衅滋事”以犯罪论

对于一次实施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上述四种情节之一致使多人受害的,均应按相应他罪定罪处罚。比如,一次殴打他人致使三人以上轻微伤或者一年内多次殴打他人共致三人以上轻微伤,本书认为可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将其纳入到故意伤害罪中,可将其表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未造成他人轻伤后果,但一年内殴打他人致使多人轻微伤的,依照本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多次实施上述四种情节的,如果其中一次构成他罪,则应当按照他罪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实施三次滋事行为,其中两次为强拿硬要,但暴力程度或者数额达不到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而第三次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则全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其他滋事行为作为酌定从重量刑情节。

「法律知识」寻衅滋事罪法律适用建议

办案经验

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应把这个“口袋”解开。将该罪涉及的犯罪行为,分别归入到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罪中;不能归入其他罪名且情节轻微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不能归入其他罪名但情节严重的,可采取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其纳入到其他个罪中。

内容出自:《热点疑难刑事案件破解思路十八讲》

作者简介:魏景峰 前优秀公诉人,现供职于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具有最高检、市院、基层院、市纪委等部门工作经历。独著《热点疑难刑事案件破解思路十八讲》,主编《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判定与预防(第二版)》,参著国家重点出版项目《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在法学核心期刊、国家级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