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夫妻,丈夫借錢為“小三”買房,結婚債務如何判定?

在當今社會,“小三”現象屢見不鮮,更有甚者給“小三”買房買車,然後夫妻倆鬧離婚,將債務給予另一方。那麼這種情況下,造成財產債務該怎麼辦?這筆債該由誰承擔?

請看今天的案例——《15年夫妻,丈夫借錢為“小三”買房,結婚債務如何判定?》

15年夫妻,丈夫借錢為“小三”買房,結婚債務如何判定?

案例重現:

王先生和李女士在2000年結婚,結婚之後夫妻倆感情一直都很好,王先生在外做點小生意,李女士在家照顧孩子和公婆,家庭和睦。

隨著王先生生意越來越大,問題也隨之而來。

在2008年,李女士發現王先生在外有一名女子,關係曖昧。李女士發現之後,便要求離婚,王先生痛哭流涕祈求李女士原諒,並在家人面前作出承諾,如若再發生這樣的事情,王先生便淨身出戶。

李女士見丈夫真心悔改,就原諒了他,但卻開始跟著王先生在外料理生意。誰知,在2015年,李女士被王先生的朋友找上門,要求歸還11萬元的債務。李女士很納悶,自己家中雖不是富裕之家,但也沒有需要借錢的事情。

多方打聽之下,李女士便發現了王先生藉著出差的名義與第三者同居,這11萬元的債務便是王先生為第三者錢女士購買房子所用。更讓人詫異的是,錢女士便是2008年與王先生曖昧不清的女子。

至此,李女士決心離婚,也不願償還11萬元債務。因王先生一再躲避債務,朋友便將王先生和李女士告上了法庭。

15年夫妻,丈夫借錢為“小三”買房,結婚債務如何判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還款責任,任何一方不應以夫妻離婚為免責事由;

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該債務是夫妻存續期間的所產生,但該借款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產和生活,其妻子並不知情,因此妻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評析: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為家庭共同生產或生活所產生的債務,該債務夫妻雙方應共同知曉,並用於家庭開支,如果是大額債務還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確定並予以認可。

本案中王先生向朋友借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王先生應按約定及時歸還借款。由於王先生未按約定歸還借款,致使本案糾紛的發生,王先生應承擔責任。

15年夫妻,丈夫借錢為“小三”買房,結婚債務如何判定?

在王先生借款債務發生時與李女士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後來協議離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理應共同償還,但王先生所借11萬元是用於為第三者錢女士購房,而非用於李女士與夫妻共同生活,故李女士無需對該筆借款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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