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關於規範律師行業競爭行為實施意見》規範律師不當執業行為

青島:《關於規範律師行業競爭行為實施意見》規範律師不當執業行為

青島:《關於規範律師行業競爭行為實施意見》規範律師不當執業行為


青島律師協會會長王亞平。王建軍 攝

正義網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劉文暉)9月3日,青島市律師協會與青島市司法局、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出臺《關於規範律師行業競爭行為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1995年,司法部出臺《關於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全國律協也於2018年發佈了新修訂的《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各地司法行政部門及律師協會也陸續出臺了相關措施、規定。

青島的《實施意見》有什麼創新與亮點?在今天全國律協新聞發佈會上,青島市律師協會會長王亞平就該意見向媒體作出解讀。

據王亞平會長介紹,《實施意見》是全國是第一例由三個政府門與律師協會聯合下發的對律師不當執業行為的規範和治理的文件。這意味著對律師不當執業治理,不僅侷限於律師行業自身的範疇,而且納入到了整個社會市場秩序監管的層面,在規範治理的廣泛性和權威性有了新的突破。

《實施意見》中對律師不當執業行為例舉了13項,其中律師們反映最強烈,也是最不容易認定的就是低價收費、惡意競爭。如第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以低於同地區同行業合理收費為條件爭攬業務”為不當競爭行為。同時,建立了律師事務所明碼標價報備制度。規定:“建立律師事務所明碼標價報備制度。律師事務所應在辦公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律師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文件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律師事務所應將上述收費標準向各區(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該報備制度,一方面監督律所收費標準的合法合規合理;另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門及律師協會認定同地區同行業合理收費標準也有了依據。

在此基礎上,青島市律協徵得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在《實施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制定、印發了《青島市律師服務成本價核定辦法》,原則以報備收費標準最低價的五折,作為律師法律服務的成本價。律師事務所以零收費或低於成本價格為條件爭攬業務且無正當理由,會被認定為不當競爭。

《實施意見》第6條建立了不當競爭行為警示約談制度,規定:“不當競爭行為一經發現查實,市律師協會及各區市聯絡組負責約談有關律師事務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以及有關責任人員”,約談分為內部約談和公開約談。公開約談對外公佈相關信息,並視情況邀請媒體列席,其目的就是提醒、督促,告誡相關律所及律師改正錯誤,切實解決不正當競爭問題。

對約談後拒不整改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予以處罰,並且記入律所和律師的誠信檔案,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按照規定納入青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