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高唐一村民未经批准擅取土,被行政处罚600元

聊城高唐一村民未经批准擅取土,被行政处罚600元

聊城高唐一村民未经批准擅取土,被行政处罚600元

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须经主管部门的批准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张某某在张庙分干堤防取土造成的破坏属一般破坏。根据相关规定,对张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六百元整的行政处罚。9月10日,高唐县水利局向张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张某某放弃听证权利,愿意接受处罚。水政执法人员于9月16日向张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某在第二日交纳了罚款。至此,该案件处理完毕,执法人员整理调查材料、文书形成案卷进行归档。

按照相关规定,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水利局是全县河道的主管机关。在堤防、护堤地进行种植承包的,承包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堤防、护堤地的处置权。因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种树、采砂等行为,必须经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这件事说明了水法规的宣传还没有完全覆盖到乡村、基层,深入到百姓心中;同时也说明由于水工程点多、河道线长、分布面太广,仅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还很难做到及时发现水事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下一步,聊城市水利局将进一步丰富形式、内容,继续强化乡村基层的水法律宣传,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河道堤防无小事,事关群众的安危

河道兼顾着防汛、排涝、灌溉、蓄水的功能,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着紧密的关系。这起水事违法案件从开始查处到处理结束历时一个多月,体现了水行政执法的严肃性、高效性,维护了水法规的尊严,也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

因此,河道堤防无小事。为提高河道的管护水平,全国上下“河长制”正深入实施,每一段河道都明确了管理人、责任人和联系电话,并设立了公示牌。

来源:聊城晚报 孙克峰 林志滨 孟伟 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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