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犯了另一個未成年人的權利,法律會保護受侵犯者的權利嗎?

蘇濁清


這個問題很現實,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初衷是保護未成年人不受非法侵害,不過,當施害者和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時,該怎樣保護後者的合法權益呢?

拿最近發生的13歲男生殺害10歲女生的事情來看,最終13歲的兇手蔡某某因未滿14週歲,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據悉,蔡某某將被收容教養三年。

這個結果讓人看不懂,一個人高馬大,身高170,體重140多斤的兇手,有著明確的犯罪意圖,手段殘忍且案發後試圖轉移偵查視線,而且知道不滿14週歲不用擔刑責。這種具備犯罪能力且已經實施了的未成年人,他該不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呢?

以往也有類似的案例,結果令人不寒而慄。

2004年7月27日,黑龍江省通河縣風山鎮青山村,13歲男孩趙力寶強姦14歲同村女孩。 2005年2月1日,女孩母女將趙力寶告上法庭,通河縣法院判趙力寶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對強姦行為不負刑事責任。9月26日,趙力寶潛入女孩家將女孩母親用刀砍死。 2006年3月7日,趙力寶被處勞教1年零6個月。


類似的事情也讓人們意識到,隨著社會的發展,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長速度也不同以往,相應的法律也應該與時俱進。無論是法律方面的從業人士,還是教育從業者,其中不少人都認識到“降低入刑年齡”很迫切。至於年齡應該降低到哪個標準,個人認為可在14歲的基礎上下調兩到三歲。


此外,也可參照“以惡補齡”的辦法,簡言之就是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危害程度等等來補齊年齡,對應相應的懲處手段。

我們希望每個善良的孩子都能得到呵護,而寬嚴相濟、賞罰分明才能最大程度上為他們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夜雨如書


不管多大年齡,殺人必須償命!小小年紀就敢殺人,這樣的東西留著也是禍害,不如殺之!所以,刑法當改!只要有足夠的獨立思維能力和攻擊能力,手段殘忍,殺人性命的,就當殺之!現在的孩子發育成熟的早,只用年齡衡量已不客觀,故必失公正!

你看現在的一些初中生、高中生,到哪裡根本沒個學生樣子,大喊大叫,滿口髒話,為所欲為。打架鬥毆,校園欺凌,令人髮指!今更有甚者,居然用磚頭連續狠砸老師頭部,致老師昏迷入重症監護室;十三歲,竟敢殺人性命,還裝作若無其事!等等,等等!像這等宵小之輩,邪惡之徒,無論大小,都絕不可留!留下,就是禍害!所以,請不要唱高調,站著說話不腰疼!


突泉淡淡若水


這個問題問得好!

這正是一題兩面。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保護未成年人不受非法侵害的。現在一個快14歲男孩殺死了一個10歲女孩。那麼問題來了:未成年人保護法該怎樣實踐?

當然,是保護被殺害的女孩了!從刑法上講,該追究殺她的罪犯的刑責!

但是,殺她的是不滿14歲的人,按刑法未成年人不擔當刑責,又不能對他追究!

從邏輯上說,這似乎有點講不通了。

難道人類的智慧就被這樣一道年齡線~僅僅是年齡線橫亙面前而無可奈何的看著而無計可施嗎?

國外都有未成年人保護法,但是對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殺人,除了看年齡外,還有:

特案例外追究刑事責任(英國就舉國上下刑法追究了一個10歲男孩殘忍殺人犯);

還有一個是心智評估。就是評估達到超過年齡,就按成年人所犯罪行進行懲治。

本案這個男孩由強姦到殺人犯罪的心理預備、殺人手段的殘忍、事後的反偵查做法是否超過了其實際年齡呢?

對於殺人的未成年人,我們是否可以進行參考與借鑑呢?



光明嶺


任何法律的制定,首先要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上,脫離了公平的原則,那就是罪惡的幫兇。我們都知道,制定法律的目的是懲惡揚善,制止罪惡而弘揚正義,假如一部法律的實施過程,最終使壞人逃避了懲罰,而正義承受羞辱,這樣的法律遲早要受到正義的鞭韃和唾棄。


倚夢閒話63233292


我很同情你!對小男孩的父母做法我非常的憤怒,卑鄙無恥到幾點了吧!這件事換作誰都無法接受,

殺人慘命,欠債還錢絕對要付出法律代價,這小畜牲殺了人就像沒事一樣!最可悲的是這男孩的父母還護著,,,

我希望法律要對這父母嚴懲,堅決不能讓他們在生孩子,生孩子就是對國家的禍害,你生出來的孩子就是禍害別人禍害國家,你對國家有什麼好處!中國十三億人不缺你生孩子,我希望男方父母立馬給我滾出中國,為什麼我這樣說,,,你想想你生的孩子沒教育好!是個殺人惡魔,才十三歲

這孩子錯在哪裡,就錯在這卑鄙又無恥的父母身上,這對狗男女能生出人嗎???不就是畜牲嗎?不就是狗嗎?到處咬人!!

這幾天我手機上總看到這新聞,看的我火冒三丈,氣死了我,,真想揍這一家人畜牲我很同情你!對小男孩的父母做法我非常的憤怒,卑鄙無恥到幾點了吧!這件事換作誰都無法接受,

殺人慘命,欠債還錢絕對要付出法律代價,這小畜牲殺了人就像沒事一樣!最可悲的是這男孩的父母還護著,,,

我希望法律要對這父母嚴懲,堅決不能讓他們在生孩子,生孩子就是對國家的禍害,你生出來的孩子就是禍害別人禍害國家,你對國家有什麼好處!中國十三億人不缺你生孩子,我希望男方父母立馬給我滾出中國,為什麼我這樣說,,,你想想你生的孩子沒教育好!是個殺人惡魔,才十三歲

這孩子錯在哪裡,就錯在這卑鄙又無恥的父母身上,這對狗男女能生出人嗎???不就是畜牲嗎?不就是狗嗎?到處咬人!!

這幾天我手機上總看到這新聞,看的我火冒三丈,氣死了我,,真想揍這一家人畜牲


用戶491276777276


任何法律,無論那個國家都是保護守法者的,如果你顛倒了,那你這個國家就會變的很瘋狂。


文成武衛


我的答案是,其中一個未成年人都已經死了,這時候還拿未成年人保護法出來說事兒不是很搞笑嗎?其實簡單的想,這根本不需要考慮的,兩者都是未成年人,直接拋除保護法,用同等的刑法去解決。另外,殺人償命,憑什麼他殺了人不用死,他是未成年人,女孩兒不是年紀更小的未成年人嗎?我覺得我的答案簡潔又中肯,支持的頂上,必須死刑。


桃花小小廚


關於未成年人的保護與犯罪的法律問題,看了白巖松主持的新聞1+1節目,也看了其它相關案例、報道與評論。

筆者發覺,不少專家學者走進了進退兩難的困境。以下談談個人的觀點。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立法的一個基本原則,這裡適合所有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哪怕不到10歲實施刑事民事犯罪,就必按《刑法》與《民法》辦罪,監護人與孩子理當知道法律無情,沒有“不知不為過”。

要麼犯罪人接受懲罰,要麼受害人不受保護。二者必居其一,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

如果孩子無力承擔後果,監護人就得代為受過與代為補償,子債父償,天經地義。

用公共資源給予法外開恩,其實就是懲罰全體納稅人,讓納稅人背黑鍋,這不公平。

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只是保護他們不被受傷害,不是保護他們免於懲罰。

婦女兒童老弱病殘,屬於生理學因素上的弱勢群體,特別容易受傷害,理當得到法律保護。

但是,法保護兒童不受傷害,絕不意味著,保護兒童犯罪可以免於或減輕懲罰。

如果一個10歲的兒童,因無知而縱火燒了別人的房子,他就是縱火犯,就得坐牢,監護人賠償損失並支付勞教費用。


“有罪必罰”與“挽救失足”是兩碼事

有專家稱“要拯救失足兒童,不能把人一棍子打死,要減輕懲罰”——這是偷換概念。

請注意:“有罪必罰”與“挽救失足”是兩個截然不同的主題。前者是法律範疇,後者是道義範疇,不可混為一談。

如果孩子是殺人犯,就得判處死刑,也就根本不存在挽救失足。

如果孩子是強姦犯,也罪不至死,該重罰則重,該輕罰則輕,至於挽救失足,另當別論。

結論:

未成年人的年齡界限,只適用於不被傷害的受保護權,不適用於傷害他人的處罰減免權。

這樣才可能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與“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法理協同一致,走出困境。


物理新視野


沒有任何犯罪者可以在法律之中獲得既得利益。


我們都知道,刑法建立的目的,不僅是為了懲罰違法犯罪者,同時也會對整個社會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從而實現穩定與和諧的社會發展。

故此,基於犯罪者行為動機、行為能力等因素的考量,在刑法中以年齡界定的方式,婉轉的表達出“未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的要求。而這也是這個問題的法律背景。

可是,我們卻難以接受一個未滿十四周歲的人,明明有著犯罪能力,並且存在著主觀惡意的情況下,而不受到任何懲罰。

還是說說大連那個事件

這個問題源自於大連10歲女孩被殺事件,而行兇者僅是一個13歲的男孩,雖然,他身高170㎝,體重有70㎏,但是,他未滿十四周歲。

而最終的結果卻是:這個行兇者蔡某,目前已被收容。

從目前刑法界定的內容來看,對於未滿十四周歲的犯案者,最高懲罰便是收容教養。

也就是說,不出意料的話,女孩父母所能夠得到的唯一安慰,便是通過民事路徑索賠。

對此,我們不能否認一個13歲的孩子確實在行為能力上存在著缺陷,很難將其作為一個成年人看待。但是,行為能力代表的是社會化意識,並不代表其本身沒有能力對社會構成危害。

如果我們僅是單純的認為,一個未滿十四周歲的人可有通過教養,或是免除懲罰的方式,使其健康的成長並修復錯誤,那時風險是否太大了一些?

與此同時,該事件的社會影響之惡劣,是否會對一些未成年人產生錯誤的引導?以至於本來就缺乏家庭約束教育的孩子,可以仗著自己“不負刑事責任”的特殊權益,而在行為上更加不受約束?

這也是筆者最擔心的:不約束是否會導致縱容?

社會是由人構成的,我們人類之所以構成一個叫做社會的巨型團體,是因為只有人類之間的協作,才能夠創造更大的生產效益。

但是,用於在這個巨型團體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人,也有著各種各樣的心思,所以就有了規則。

而規則存在的目的有三:一是懲罰,做錯了事情就要得到懲罰,以示公平;二是規範,把所有人限制在一個規則裡面,以示公正;三是約束,有懲罰就能對他人的行為有所約束,以求和諧穩定。

那麼,對於大連的事件來說,我們姑且可以認為不滿十四歲的人,在主觀惡性上較低,以及可以通過良好的教育使其重新做人。

可是,對於社會的約束力呢?對於同齡人的約束力呢?是否會有人“有樣學樣”?是否會有人因此而起了歹心?

要知道,一旦這件事導致瞭如上惡果,所影響的將是全社會。

因為至少從筆者瞭解來看,很多該年齡段的孩子問題在於缺乏家庭教育,但是,缺乏家庭教育這件事,絕不是個例。與此同時,一些家庭甚至惡意縱容。

所以,這樣的處理結果,似乎應當有所修正。

對此,筆者有這樣幾個建議:

諸如此類的問題全世界範圍內都發生過,有些國家採取了調控的方式,通過投票決定新的年齡限制,比如巴西。但這樣的方式有些一刀切,我們這麼大的國家,這麼多人口,最不適合的方法就是一刀切。

所以,可以部分採取西方國家的“以惡補齡”模式。顧名思義,按照犯案者行為對於社會和被害人的傷害,為其添加“虛擬年齡”以結合現有刑法規定的內容進行判處。這樣便可以對惡劣社會事件懲處。但是要注意,這裡的“惡”不是主觀惡性,而是指後果的“惡”。

與此同時,筆者還有個建議,那就是監護人入刑,大家看下面一組數據:

要知道,很多未成年人犯罪,並不是這些孩子有什麼主觀惡性,而是家庭教育導致的結果。大家可以看看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家庭狀況,全部都是家庭穩定性極低。

還是那句話,生了就要養,養了就要教,別拿賺錢找藉口,這個時代沒什麼懷才不遇,只要幹活就餓不死。如果父母對於孩子疏忽教育,甚至是惡意引導的話,孩子犯錯之後,家長就應該負責任。

我國法律目前採取的方式是民事賠償,可是民事賠償對於這種惡性案件來說,又能起到什麼作用呢?有的家庭就是賠得起,不在乎。但如果納入刑法,父母在教育孩子上必然加倍小心,孩子出錯的概率將會更低。


最後說兩句:

第一,就這個案件來說,筆者通過新聞源的內容,發現這樣一條信息。當女孩父母根據血跡找上門的時候,男孩的父母正在家裡擦拭血跡。這件事到底與其家長是否存在關係,仍舊需要調查。

第二,未滿十四周歲不負刑事責任這個狀況,並不是未成年人保護法所要求的,而是出自於刑法。但是,刑法中並沒有明確說明,只是根據年齡界定而得出的結論。


小言詹詹


毋庸置疑的告訴你,未成年人侵害了另一個未成年人的權利,法律必然保護受侵害者的權益,只是有些特殊案件只能從民事角度進行維護,原因在於:

第一、按照現行的《刑法》規定,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觸犯刑法規定的罪名的,依法不予追責,14週歲-16週歲之間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

第二、儘管法律規定了不追究刑事責任年齡的區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責任關於侵權責任當中並沒有規定未滿14週歲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益的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未成年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後相信提問者還是因為最近發生的13歲男生殺害10歲女生的事情卻因未滿14週歲,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來發出的問題,儘管目前法律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有明確的免責規定,但是不得不說民事賠償這一塊其也無法逃脫相關的責任,其次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懲處的問題目前也在熱議當中,不排除今後對於未成年人進行區分保護的可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