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股東行使知情權正當目的的判斷及查閱賬簿範圍的確定

「法律實務」股東行使知情權正當目的的判斷及查閱賬簿範圍的確定

【實務解析】

股東知情權是指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有關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相關資料以及詢問與上述有關的問題,實現瞭解公司的運營狀況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業務活動的權利。對股東知情權正當目的以及範圍的判斷原則應當是以公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對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為基本標準。

《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的範圍,但審判實踐中對股東知情權的行使還存在諸多疑問。諸如原始會計憑證是否能夠查閱、查閱的具體方式是否包括複製和摘抄、是否可以委託專業人員代理查閱或審計等。對此《公司法》沒有作出更詳細的規定,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爭議。我們的傾向性觀點是,查閱原始會計憑證是股東行使知情權的主要途徑,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其他條件下,應當允許股東查閱和複製、摘抄需要的內容;若需要支付必要費用的,股東應當支付。對於股東提出的由他人代為查閱或者對公司進行審計等要求,則應當徵得公司的同意,因為這些要求可能與公司商業秘密保護相沖突。

股東只有具有善意、正當的目的,才可能正確行使查閱或質詢的權利。《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採取的是概括式立法,未具體列明不正當目的的情形,將其留給法官自由裁量。一般來說,正當目的可以分解為以下四個層面來解讀:

(1)正當目的必須是一個從股東身份出發的目的,即股東身份性。換言之,某個人提出查閱請求時,所主張的目的不能是純粹其個人的而與股東身份無關的目的。

(2)正當目的與基於股東身份的個人利益具有合理關聯性,即合理相關性。合理相關性的要求,是一個相當抽象的標準,主要是指股東查閱公司信息是為了與在公司投資相關的原因,換言之,該目的應當是關乎公司經濟利益(最終表現為股東的經濟利益)或者投資人股票價值的。

(3)該目的本身必須合法且不能違背公司利益。

(4)這些目的必須是善意的,股東提出查閱請求時不是為了滿足好奇心,也不是為了投機或者騷擾公司以及使公司管理層陷於尷尬等目的。

即使陳述的目的在法律上是充分的,如果陳述的目的不是出於善意,則法院仍將不允許查閱。出於股東權保護之理念,對於目的的正當性採用推定主義。當 然,股東也應當提出證明自己存在正當性目的的基礎證據或者初步證據。

「法律實務」股東行使知情權正當目的的判斷及查閱賬簿範圍的確定

【法院案例】

一、李淑君、吳湘等訴江蘇佳德公司股東查閱原始賬據知情權糾紛案(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1、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賬簿,除非公司證明或審理認定其具有不正當目的,並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否則不應限制。

2、股東賬簿查閱權行使的範圍應當包括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應作為原始憑證附件人賬備查的有關資料)。

二、天津北方食品有限公司、香港捷成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635號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公司法(2005)》第三十四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知情權,根據該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現代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和公司法人財產權的確定促成了相對獨立的三方利益主體——公司、股東和董事。法律與公司章程則儘可能做出相應規定,以平衡三方利益。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知情權,即股東享有知道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重要信息的權利,就是為了能夠有效保護股東的權益。

對於股東要求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公司法(2005)》第三十四條沒有規定股東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主張該權利,即沒有特別限制;對於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由於會計賬簿能夠體現公司深層次的經營管理活動,為了防止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維護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公司法(2005)》第三十四條則明確要求股東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股東不得有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不正當目的”。本案中,捷成公司是合資企業北方食品公司的外方股東,因此, 其有權查閱並複製北方食品公司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二審判決支持捷成公司查閱並複製北方食品公司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是正確的;對於查閱會計賬簿,捷成公司曾向北方食品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北方食品公司未予回覆,且北方食品公司並沒有舉出證據證明捷成公司有“不正當目的”,二審判決支持捷成公司查閱北方食品公司的會計賬簿是正確的。捷成公司是否委派人員擔任北方食品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並非捷成公司主張股東知情權的預設條件。也就是說,李斌是否被捷成公司撤換,不影響捷成公司主張股東知情權。捷成公司2009年6月4日的董事會決議是否有效,與本案無關。北方食品公司關於在李斌尚未被解除董事職務的情況下捷成公司能完全知悉北方食品公司的財務狀況,因此不能認為北方食品公司侵犯了捷成公司的股東知情權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雖然《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股東可以查閱會計憑證,然而基於利益平衡以及確保信息真實的考慮,知情權範圍不宜限定在一個不可伸縮的區域,尤其對於人合性較高的有限責任公司,嚴格限定知情權範圍並不利於實現知情權制度設置的目的。因此,二審判決支持捷成公司查閱北方食品公司會計憑證的訴訟請求,並無不妥。北方食品公司關於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申請再審理由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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