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十大亮点

苑宁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孩子关乎着家庭的和谐幸福,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近些年来,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域中有着突出的体现,部分孩子们的监护、教育、医疗、成长环境等等存在不少短板、盲区,面临着棘手的新题、难点。此次提交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出发,力图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弱有所扶有新的更大进展提供法治保障,亮点多多。现就总结草案的十大主要亮点,分析如下:

一是明确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并具体化。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学术界一直将此概括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但一直存在抽象、无法具化等问题。草案将在将国际法有关内容转化落实为国内法时,根据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的内在精神实质,将其概括提炼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并明确了四项具体的子原则: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保护与教育相结合,以为坚持和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提供多重标准。

二是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从近些年的实践来看,党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工作,政府在未成年人工作上投入的人、财、物并不少,但由于责权部分脱节,统筹协调力度不够等,统分不尽合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国家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效果。

对此,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至于如何建立以及建立怎样的协调机制,是联席会议机制还是议事协调机构,系协调机制的具体职能,有待于国务院进行研究和顶层设计。

三是规定全覆盖式的报告制度。

如何及时有效发现不利于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线索,一直是实践中困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难题。草案对此做了全覆盖式的报告制度,一分为二。

其一是权利型报告制度,即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是,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这是法律赋予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一项权利,旨在提升社会公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其二是强制型报告制度,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这是法律为特定群体创设的一项义务,要求其出现法定情形必须报告,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障上述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国家开通保护热线,及时受理、处置有关报告。

四是构建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家庭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环境,国家有责任有义务采取措施促进未成年人生活在家庭中,不得已时由国家负责监护。草案遵循这一逻辑,分别规定了家庭监护制度、国家监护制度。书里草案不同章的具体规定,这一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包括四个层次:

其一,夯实家庭监护,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确立委托监护制度。

其二,明确国家监督和支持家庭监护的职责,采取措施监督家庭监护状况,对于家庭监护能力不足、意识淡薄、方式不当的予以支持和帮助,最大程度修复家庭监护。

其三,明确国家干预家庭监护的方式,即经教育不予改正后中止监护人监护资格,由国家临时监护。

其四,明确国家替代家庭监护的情形,即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由国家长期监护。从草案来看,国家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均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和情形,值得肯定。

五是巩固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出台《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实践证明,这些文件中的举措是行之有效的。草案对这些措施予以提炼,作出了法律层面的制度安排,将学生欺凌防控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首先,在法律中首次科学界定学生欺凌概念;其次,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特别是要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最后,明确学校处置学生欺凌行为的程序与措施。

六是健全性侵害防控和处置制度。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实践中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难题:一是预防不力,二是处置不当。对此,草案予以针对性回应。

在加强预防方面,一是要求学校、幼儿园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二是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前置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

在规范处置方面,一是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案件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再次伤害,特别是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二是对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

七是助推专门学校建设。

近年来,专门学校的发展遇阻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法律定位不明确,在设置、师资配备、管理制度等方面脱离了专门教育的规律。对此,草案首先明确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保障专门教育的独立性。

其次,专门学校是实施专门教育的主要机构,国家应当出台具体规范引导专门学校的发展。最后,专门学校同样是一类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寄宿制、学籍保留等措施。

八是保障未成年人优惠政策落实。

实践中,一些基于未成年人身份而享有的照顾和优惠政策,因身高等因素被限制或者剥夺,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草案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一方面予以了原则性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年龄以外的其他理由,限制未成年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另一方面明确了强制性优惠政策的范围,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九是织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

网络已经成为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元素,是一把“双刃剑”。实践中,有的监护人和学校限制和剥夺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有的放任不管或者不知如何正面引导,这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对此,草案增设“网络保护”专章,从保障未成年人发展权的高度明确了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权益,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十是坚持未成年人司法综合保护的趋势。

司法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底线的防护措施。限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认识问题,现行法律的司法保护主要局限于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导致实践中忽视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草案根据未成年人司法综合保护的趋势,分别规定了司法活动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共性要求,特定类型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保护,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实现司法环节未成年人保护的全领域、全覆盖、全阶段。(责任编辑:郭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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