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第一巡回法庭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結合法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公務活動,經庭領導批准,安排接待:

(一)上級領導及有關部門來法庭檢查指導工作;

(二)地方黨政領導來訪;

(三)最高法院各庭局室來法庭開展交流、座談、考察等活動;

(四)有關部門來法庭開展交流、座談、考察等活動;

(五)地方各級法院及專門法院來法庭請示彙報工作;

(六)邀請有關專家學者來法庭作報告講座或參加調研座談;

(七)庭領導指示的其他公務接待。

第三條 公務接待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統籌管理、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嚴格控制公務接待範圍,不得將非公務活動納入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五條 公務接待活動,應由庭領導簽字,由綜合辦公室統籌安排。

第六條 日常性公務接待,即時進行辦理。重要公務接待應當由綜合辦公室制定接待方案,報庭領導審批後執行。

第七條 接待院領導,由一名庭領導接送機並陪同工作;

接待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原則上由一名相關人員接送機並陪同工作。

第八條 公務接待工作餐的標準為:庭長安排,120元/人次;其他庭領導安排,80元/人次。該標準中已含普通酒水。午餐一律不安排酒水。

第九條 公務接待自助餐、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高檔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檔消費場所。

第十條 公務接待陪餐人數應當嚴格控制,一般不超過3人;接待對象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公務接待工作餐應提前向綜合辦公室提交由庭領導簽字的工作餐用餐單。

第十二條 公務接待住宿費用應當由出差人員所在單位報銷。需要法庭安排住宿並支付費用的,應當根據規定安排。

第十三條 公務接待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場所、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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