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壳公司”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高到你想不到

自富阳公安开展打击涉税犯罪“百城会战”专项行动以来,破获了一系列相关的涉税案件,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了企业营商环境。

前不久,富阳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得到线索,发现黄某兄妹近年来在钢材市场一带,注册了多家公司,从表面上看,这批公司证照齐全、经营正常,但民警通过缜密梳理和调查走访发现,这批公司的开票金额、数量与实际的经营能力严重不符。

“空壳公司”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高到你想不到

通过对该公司人员情况、公司情况、资金流向等信息的仔细排查,民警发现了这批公司频繁从江西等地开具钢材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事实上并没有相关的货物交易,由此民警怀疑黄某兄妹开设“空壳公司”,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从中获取利差。

9月30日凌晨,经侦大队组织全体警力分4个小组,赶赴拱墅、桐庐等地,对涉案人员开展集中抓捕,共抓获主要涉案人员3名,并在嫌疑人住处、写字楼办公地查获大量用于开发票的资料、帐册。

“空壳公司”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高到你想不到

经调查发现,2017年以来,黄某兄妹以他人名义注册了多家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江西、云南等地,以较低的税点大量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并且倒卖给其他公司,帮助其偷税漏税,同时从中牟利。后查明黄某兄妹涉案开票总金额4.14亿余元,税额4600余万元,目前已依法刑事拘留4人,取保候审2人。

【法律链接】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接受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后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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