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起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受行政诉讼6个月的限制

​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小李位于某县的房屋被征收。在谈好补偿价格、支付期限等一系列问题后,小李和某县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某县政府应当在2016年11月21日之前向小李支付全部征收款,但是直到现在,小李仍未获得征收款,期间小李也找县政府好几次,均无功而返。于是,小李找到小编询问能否起诉县政府。那么问题来了,我们都知道行政诉讼的一般起诉期限是6个月,时间过去2年多了,小李还能起诉县政府吗?

答案是肯定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虽然未对不履行行政协议是适用诉讼时效还是起诉期限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而最高法作出的案号为(2019)最高法行申6819号案件中则肯定了可以参考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此,小李若要起诉县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的可以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上述规定,小李可以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也就是说现在小李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县政府履行协议。

这种情况下,起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受行政诉讼6个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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