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应获得“补偿”还是“赔偿”

陈思 汪静

2019-06-28 16:36:15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3,548

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应获得“补偿”还是“赔偿”

图片来源中国商报法治周刊

“违法强拆”与“依法搬迁”最终的法律结果,存在着本质区别。针对“违法强拆”,唯有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才能体现国家保护产权的原则,即坚持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原则。

基本案情

“行政强拆”被判决“违法”

2010年10月,福建省石狮市政府决定实施“石狮市九二路长福片区改造”,征收石狮市湖滨街道长福社区的集体土地,家住石狮市湖滨长福前厝35号的黄环球的七层楼住宅也在拆迁之列。

石狮市政府在2010年11月4日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石狮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石狮市政府于2010年11月30日发布狮政【2010】32号《关于九二路长福片区改建工程征收拆迁的通告》,规定搬迁期限为2010年12月2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后,石狮市政府有关部门未能与黄环球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事达成一致。2011年5月19日,长福片区改造建设工作指挥部委托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黄环球的房屋进行评估,在五天后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时间点为2011年5月19日,该房屋市值516万元整,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2088元。随后,石狮市国土资源局、石狮市行政执法局与长福片区改造工程指挥部于2012年3月10日对黄环球的房屋实施拆除。

黄环球依法向泉州市政府反映“石狮市政府违法强拆其住宅”,福建省政协原副主席、中科院院士吴新涛以及泉州市市长黄少萍批示督办,泉州市政府督查室督办此案。黄环球认为该拆除行为属行政违法,2014年4月16日遂向泉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6月5日,泉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石狮市政府狮政综【2013】12号《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长福片区黄环球房屋征迁安置有关情况的报告》内容记载:“石狮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长福片区改造工程指挥部于2012年3月10日组织对该房屋(黄环球的房屋)实施拆除”。2014年10月10日法院下达(2014)泉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石狮市政府、石狮市国土资源局、石狮市行政执法局于2012年3月10日组织对黄环球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违法。随后石狮市政府上诉,2015年3月14日福建省高级法院以(2015)闽行终字第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石狮市政府对黄环球房屋的行政拆除行为违法。

行政赔偿之诉:赔偿金额引争议

2015年6月18日黄环球提起行政赔偿起诉,福建厦门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116)闽02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认为土地、房屋测量图标明:黄环球房屋总用地面积及建筑占地面积为333.4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471.84平方米;黄环球持有1980年建筑房屋调查核实证明书、1983年建筑房屋动用土地证明书。此外,1987年占地建房清查处理期间,对黄环球超占面积作出处理并补办手续,上述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1987年石狮镇政府出具的《核实证明书》上记载:1983年黄环球获批建房用地手续,面积及清查处理补办超占面积合计为268平方米。黄环球取得合法用地面积为424平方米,已批未建面积为90.54平方米,参照《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按照每平方米2100元计算,应赔偿190134元。

综合相关资料,黄环球持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没有房屋批建手续,因此黄环球的房屋属于无批建手续建筑物,黄环球要求以总建筑面积2471.84平方米认定房屋产权面积予以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以《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发布的2005年4月1日为界限,在这之前未经有关机关审批进行建设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在此之后的,按照建筑房屋补偿金额的50%予以补贴,参照《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计算原告的土地、房屋、装修及附属物,损失赔偿金额为3722066元。

2016年7月25日厦门中级法院判决石狮市政府、石狮市城市管理局、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向黄环球返还其所保管的房屋中搬离的物品;共同赔偿黄环球各项损失人民币4002066元(包括土地、房屋、装修及所属附属物损失3722066元、财物损失280000元)。

黄环球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26日福建高级法院依然参照《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下达(2016)闽行赔终11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维持厦门中院的行政赔偿第一、第三项判决,撤销第二项,共同赔偿黄环球损失3981710.2元(包括土地、房屋、装修及其他)。

从2012年3月10日住宅被行政强拆到2017年4月26日福建高院下达《行政赔偿判决书》,黄环球的七层住宅被拆至今已达七年。裁判原则带来新的问题,被征收人黄环球若要通过强拆违法裁决最终获取满意的国家赔偿,要做的努力还有很多,本案也算得上行政诉讼中“赢了官司但输了赔偿”的情形。

法律评析

“赔偿”与“补偿”是两码事

针对此案案情,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荣宽分析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房屋受法律保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涉及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权利人黄环球的合法房屋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本案中没有任何行政机关经过行政程序认定黄环球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起施行。黄环球1983年获批建房用地手续,当时没有城市规划法,个人住宅办理建房批建手续于法无据。因此,黄环球有建房土地审批手续而无房屋批建手续,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没有行政机关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筑,不能否定黄环球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行政强拆侵害了黄环球房屋的所有权,应予以赔偿。并且,即使行为存在违法性也不等于财产的非法性。

其次,行政违法造成的后果,是“赔偿”而不是“补偿”。涉案行政机关石狮市政府系进行房屋征收的主体,应承担违法责任。违法强拆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标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属,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赔偿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违法成本过低则不能有效阻却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行政违法造成的后果,是“赔偿”而不是“补偿”,其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概念。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黄环球获得的是“赔偿”,而不是“补偿”。在本案中,即使按照正常拆迁补偿,房屋依照《房屋评估报告》价值516万元,法院判决“行政违法”赔偿黄环球398万余元,明显低于2012年行政拆迁补偿的评估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再次,赔偿应依据现在市场评估价为基准。原审法院判决责令石狮市政府参照《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对黄环球进行赔偿,未能考虑到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同一区域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业已比《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时点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有了较大上涨,参照《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对黄环球进行赔偿无法弥补权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受理法院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本案的赔偿问题,未能考虑到案涉房屋并非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征收和强制搬迁,而是违法行政行为下的强制拆除,石狮市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简单化适用《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来进行“赔偿”,由此原审和终审法院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因此,对标的房屋损失之赔偿,不能再依据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即按照2012年3月10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而应按照有利于保障权利人房屋产权得到“全面赔偿”的原则,以石狮市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同类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基准。同时,黄环球的房屋因正常征收“补偿”,与行政违法“赔偿”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违法强拆”与“依法搬迁”最终的法律结果存在着本质区别。唯有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才能体现国家保护产权的原则,即坚持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原则。

行政违法该如何问责

福建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行政强拆出现的问题,应根据福建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严肃问责,层层传导压力,特别是对不敢问责的要坚决问责,持续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全维和谐法律咨询中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