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专项检查结果出炉,部分私募涉嫌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专项检查结果出炉,部分私募涉嫌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记者丨何思

来源丨国际金融报

图片来源丨图虫创意

一年一度的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已落幕。

11月1日晚,证监会发文通报了2019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检查发现,近几年行业总体规范运作水平有所提升,同时有部分私募机构仍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证监会依法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未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力度。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监管对行业乱象和干扰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整治,也对行业起到了震慑作用。而对于私募基金的下一步发展,则应该提高私募基金违法的刑事制裁力度等。

1 总体规范运作水平有所提升

证监会表示,开展专项检查的目的在于“持续引导私募机构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今年上半年,证监会组织了各证监局对497家私募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检查重点在于交易合规性、流动性风险、非法集资风险,跨区域经营私募机构的业务和资金往来、产品嵌套情况,业务隔离、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有效性,自融自担和利益冲突等情况。

从检查结果上看,总体而言,经过近几年的引导和发展,行业总体规范运作的水平有所提升。通过检查,各证监局督促私募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优化组织架构、合规风控、财务管理等制度,宣传创投基金相关扶持政策,引导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充分发挥私募基金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而细究来看,部分私募机构仍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其中,部分私募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挪用基金财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部分私募机构开展募新还旧、期限错配的“资金池”业务,偏离私募基金本源;部分私募机构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违规募集行为。

上述违法违规公司也承担了相应责任。证监会表示,针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对相关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立案稽查,或将相关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或地方政府。同时,证监会将上述违法违规问题及采取的监管措施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2 暴露出三大问题

与2018年相比,今年的专项检查结果有何不同?中债登前法律顾问、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比2018年的私募基金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证监会2019年的检查工作,暴露出私募基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类是严重侵害私募基金投资人的财产权利,如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这类刑事犯罪)。

第二类是久被诟病的资金池业务。相比2018年,资金池类业务在2019年被严查。资金池业务存在的嵌套、以旧换新和期限错配问题,容易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严查这类容易引起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是为了在私募基金领域,贯彻实行党中央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部署。

第三类是募集过程中的老问题,如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出售、保本宣传等,以及未备案、兼营等老问题。

而不合规公司将逐步被淘汰。广州市德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控经理关丁毓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从检查结果上看,尤其是今年,好些私募机构仍然存在违规问题,根本没有把私募公司基本经营的‘募、投、管、退’几个环节深化入公司的合规经营上去,只停留在应付监管部门的层面,这样的私募机构会在这几年的行业大洗牌里逐步被淘汰。”

3 私募行业未来如何发展

未来,私募将迎更严监管。证监会表示,将进一步引导行业提高发展质量,一方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部署,持续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力度,不断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不断做好行业服务工作,完善私募基金法规规则,推动优化税收政策,深化私募基金对外开放,引导建立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行业文化,不断增强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面对更强监管力度,私募机构怕了吗?“我司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是十分支持的。”关丁毓表示,“从去年以来,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和节奏明显加强加快,对行业乱象和干扰市场秩序的行为也进行有效的整治,起到了震慑作用。”

关丁毓指出,今年以来各地证监局重磅出手整治,而对于监管的要求和决心,整个行业实际上是清楚的,这些要求对于真正做好合规的私募基金来说,影响并不大。但对一些利用监管漏洞、常打擦边球的私募来说,肯定会有影响。“作为私募行业的从业人员,我们也会密切关注监管层的动向,及时配合上级部门工作。”

此外,对于私募基金的下一步发展,柯荆民认为,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提高私募基金的刑事制裁力度。从现在的司法实践看,非法集资以集资诈骗立案的比较少,以“非吸”立案的比较多,这与实际中的情况不符。集资诈骗立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有提高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够以刑法手段依法威慑侵犯投资人财产的违法行为。

二是要注意资金池、嵌套的方式,以及集团化方式。对于资金池业务,大家谈得比较多。值得注意的是,中基协会长洪磊最近提出的基金集团化问题。基金的集团化,是指以代持的方式持有不同的基金,形成一个类金融集团。在此形式下,往往没有实现基金的风险隔离和业务隔离,没有在基金之间建立防火墙。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明确私募基金的信托性质,才能够有效地防止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挪用基金资产,保护投资人利益,并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是基金立法方面,应该注意私募基金的新发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正在制定过程中,现在在管理过程中又出现了基金的对外开放问题。这样,基金立法就应该更加和国际惯例接轨,比如进一步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双托管人结构。明确了上述双托管人的法理后,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就迎刃而解,因为基金结构有避税的功能,这是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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