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律師解讀:四鄰拒簽字,土地證如何辦理?

京師律師解讀:四鄰拒簽字,土地證如何辦理?

導讀:王某在房屋建成後向A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但其鄰居李某拒絕在權屬界線協議書上簽字,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之規定,當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提交經四鄰簽字確認的地籍調查表,本案中,在李某拒絕簽字的情況下如何為王某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頒佈實施的《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違約缺席指界的,根據不同情況按下述辦法處理:a.如一方違約缺席,其宗地界線以另一方所指界線確定;b.如雙方違約缺席,其宗地界線由調查員依現狀界址及地方習慣確定;c.將確界結果以書面形式送達違約缺席者,如有異議,必須在15日內提出重新劃界申請,並負擔重新劃界的全部費用,逾期不申請,a、b兩條確界自動生效。指界人在認界後,不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蓋章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因此,李某作為鄰居拒絕在權屬界線協議書上簽字,A縣國土資源局可參照上述規定按違約缺席指界程序為王某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具體操作程序為:A縣國土資源局於現場指界四日前向王某、李某分別送達《現場指界通知書》。指界當日,王某、李某均出席指界且無異議簽字的,按正常程序辦理;若李某缺席或雖出席但無理由拒絕簽字的,指界結果以王某指界為準,由A縣國土資源局將《指界結果確定書》送達缺席指界人李某,李某對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指界結果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重新指界申請,並承擔相關費用,逾期不提出的,之前指界結果自動生效,A縣國土資源局以此為據為王某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另外,為妥善處理相鄰關係,儘量化解矛盾與糾紛,A縣國土資源局應充分發揮調解職能,促使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在按違約缺席指界程序辦理前,A縣國土資源局應組織王某、李某到場,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弄清李某拒不簽字的原由,以便及時處理爭議,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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