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垃圾分類”即將立法!扔錯不改,罰款50—200

10月30日至31日,泰安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一次審議了《泰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這是泰安自獲立法權以來,即將出臺的第六部實體性法規。

作為全國垃圾分類先行先試46個重點城市之一,泰安市一直持續、穩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條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八條,泰安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都適用本條例。

生活垃圾投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標準為:

1、廢舊燈管等易破損的有害垃圾應連帶包裝投放,無包裝的應適當包裹後投放;

2、廢棄藥品應連帶包裝一併投放,不得將藥片散落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內;

3、殺蟲劑等壓力罐裝容器,應注意輕投,避免洩露。

(二)餐廚垃圾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標準為:

1、餐廚垃圾應瀝乾水分後投放;

2、有包裝物的餐廚垃圾投放前,應去除包裝物;

3、餐廚垃圾不得混入木竹類、塑料類、玻璃類或其他材質的廢餐具等不利於後期處理的雜質。

(三)可回收垃圾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或收集點(暫存點),投放標準為:

1、投放時應保持清潔乾燥,避免汙染;

2、瓶罐等容器應倒空內裝物,飲料軟包裝應抽出吸管並壓平;

3、廢玻璃等有尖銳邊角的,應包裹後投放;

4、成分複雜的可回收垃圾應按屬性拆解。

(四)其他垃圾應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此次立法對任性投放垃圾的行為也有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對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點(暫存點)的,《條例(草案)》指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對於垃圾混投的行為,《條例(草案)》明確,嚴禁將醫療垃圾、建築垃圾、家庭裝修廢棄物、綠化作業垃圾及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棄物等非生活垃圾混投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

將非生活垃圾混投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將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垃圾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最高可罰3萬

分類投放是第一步,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同樣很關鍵。對此,《條例(草案)》明確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進行分揀後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標準分揀的,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發現交付收集、運輸、處置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拒絕接收。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單位收集生活垃圾時,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運輸的單位應當在運輸車身清晰地標明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標識,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沿途丟棄、遺撒或者滴漏汙水;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定位和監控系統,並保持正常運行,及時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置:

●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餐廚垃圾由餐廚垃圾處理企業進行處置;

●可回收垃圾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分選後,採用循環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置;

●其他垃圾由具有資質的處置單位進行無害化焚燒,超過無害化焚燒能力或者因緊急情況不能焚燒的,可以進行應急衛生填埋。

違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罰款。

為有效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條例(草案)》建立激勵引導機制,要求有關部門須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校園等各項創建活動的考核內容。此外,建立並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明確管理責任人應履行的職責,未履行相關職責的,將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泰安“垃圾分类”即将立法!扔错不改,罚款50—200

附:《條例(草案)》生活垃圾分類類別

有害垃圾

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主要包括:廢電池,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餐廚垃圾

指餐飲垃圾、廢棄食用油脂、家庭廚餘垃圾以及廢棄的蔬菜、瓜果等有機易腐垃圾,主要包括:相關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可回收垃圾

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複合包裝等。

其他垃圾

是指除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被汙染且不宜再利用的廢紙和廢塑料製品,被汙染且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廢舊紡織物,被汙染且細小、不宜再利用、未能單獨收集的各類生活垃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