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鄉紳,宗族,誰才是清朝基層社會的掌控者?

保甲,鄉紳,宗族,誰才是清朝基層社會的掌控者?

趙太爺,未莊的統治者(《阿Q正傳》劇照)


從秦漢時期確立郡縣制到清朝,兩千多年來,中國封建統治只到縣級政權為止,即“王權止於縣政”。縣以下的基層社會(廣大鄉村),一般由地方自治(聽民自為、自營)。到了清明時期士紳階層崛起後,基層社會活躍著三股勢力:保甲、鄉紳和宗族。

既然保甲、鄉紳和宗族都參與了基層管理,那麼三者之間是什麼關係?誰才是基層社會的真正掌控者?我們以清朝為例來分析這個問題。

一、保甲

自王安石變法創建保甲制度以來,經過幾百年發展,到了清朝保甲制度已經非常完備了。早在入關之初,清廷就在佔領區推行保甲制度,以穩定戰後社會秩序,康熙四十七年,清廷對保甲制度做了詳細規定:每十戶編成一牌,每十牌編成一甲,每十甲編成一保,每家發一張印牌,上面寫明姓名、人丁數、從業狀況,有人外出或有客來訪都要註明行蹤,發現可疑之人則盤問上報。沒事的時候,鄰里之間相互監督,防範不法之徒,有事的時候,鄰里之間相互救援,彼此照應。

保甲,鄉紳,宗族,誰才是清朝基層社會的掌控者?

清代署貴州巡撫部院發的“良戶”,是研究保甲制度的詳實資料


清朝保甲制度主要有三個職能,一是編戶齊民,把村民按十進制編組起來,然後登記戶口和家庭情況。根據清朝《戶部則例》規定,保甲長應使用循環簿,隨時備註、塗改戶口情況,並在每年三、六、九、臘四個月的初一上報縣衙,對前三個月的戶口情況進行更新。二是維護治安,由保甲長稽查本保本甲內有無盜竊、邪教、賭博、窩逃、奸拐、私鹽以及各種巧立名目斂財的聚會,這是保甲最核心的職責。三是催科,即協助縣衙戶房書吏和衙役收稅。除此之外,保甲還承應一些縣衙臨時指派的任務。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作為清朝政府治理權在鄉村的延伸,保甲制度所涉及的民眾之間相互擔保、相互監督、連帶責任機制,理論上能使政府通過對保甲長的督責,來達到對基層社會的有效監控和統治。

實際上,受制度(半官方地位、沒有考核機制)、經費(沒有專門經費、全靠攤派)、人力(縣衙人手不足)以及其他客觀因素(地廣人稀,交通不便)的影響,清朝保甲制度的貫徹落實並不到位,在很多地方,保甲制度都成了一紙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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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村民


另外,在保甲長的人選上,縣衙雖然有最終任命權,但鄉紳有推薦權,不被他們認可的保甲長幹不長。(一般民眾視保甲長為衙役,而衙役是賤民,形象非常負面,所以鄉紳不會當保甲長)

從對基層社會的掌控來說,保甲制度掌控範圍只涉及戶政、治安和催科,從掌控的效果來看,形式大於內容,無法對基層進行嚴密監視和管控,而且其人事權力和職能行使還受鄉紳的制約,

所以,保甲不是清朝基層社會的真正掌控者。

二、鄉紳

鄉紳是官員制度和科舉制度的產物,由兩類人組成,一是縉紳,即現任、退休、罷黜的文武官員,以及通過封賞、捐買而得到的虛職官員;二是紳衿,即有功名而未入士的文武舉人、貢生、監生、生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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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鄉紳


鄉紳有濃厚的官方背景,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只是沒有奮戰在第一線,“近似於官而異於官,近似於民又在民之上”,以特殊身份充當著政府和民眾之間的橋樑,是唯一能合法地代表基層社群與官吏共商地方事務的集團。

“紳為一邑之望,士為四民之首”,在普通民眾圈子中,鄉紳有特權,有文化,有經濟實力,有聲望和號召力,是當地天然的首領,地方上的糾紛調解、賑濟募捐(災荒饑年賑災)、文教倡導(意識形態和社會風氣)、公共工程(水利、道路、橋樑、孔廟、書院學堂、普濟堂等)、民團保衛(團練)等事務,都是由鄉紳帶頭並主導實施的。

在地方官府圈子中,鄉紳與官員有著同樣的興趣、價值觀和身份歸屬感,因此官員往往對士紳以禮相待,視其為同道中人。而且由於嚴格的迴避制度,地方官員都是外地人,對本地情況不瞭解,需要依靠本鄉本土的鄉紳瞭解情況,另外,鄉紳中做過更高級別官的份子,擁有一定的行政經驗和政治影響力,明智的官員在施政中,一般會請教和聽取他們的意見。雖然清政府嚴厲禁止閒賦在家的官員干涉地方事務,但是沒什麼效果,地方官通常無力對抗整個鄉紳團體,都希望與鄉紳保持友好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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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鄉紳


因此,鄉紳既是普通民眾的意見領袖和帶頭人,又是地方政府的顧問,通過鄉紳,普通民眾的意見能傳遞到官府,並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改變甚至決定官府的決策,另一方面,官府也常常通過鄉紳向百姓下達命令,因為這樣政令更容易得到貫徹。

嘉慶時期的官員姚瑩曾說過這麼一句話:

強大的鄉紳,平時指揮族人就像指揮奴隸一樣,愚民們不怕官,只怕他們,沒有敢不聽其驅使的,如果(官員)能禮遇鄉紳,使鄉紳信服官府,百姓信服鄉紳,政令就可以上通下達。(縉紳之強大者,平素指揮族人,皆如奴隸,愚民不知畏官,惟畏若輩,莫不聽其驅使。若能禮遇紳衿,使紳士信官,民信紳士,如此則上下通,而政令可行矣)。這種情況正如費正清所言:“皇帝任命的任何縣官,只有獲得當地士紳的合作,才能進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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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員與讀書人


鄉紳和保甲是如何相處的呢?在明朝和清朝前期,鄉紳是獨立於保甲之外的,到了雍正時期,清廷才規定將鄉紳一律編入保甲。規定是規定了,但能否不折不扣地執行則是另外一回事。事實上,保甲制度雖然將鄉紳階層納入了進來,但保甲長作為普通民眾,在現實中根本無法監督鄉紳,甚至反過來,鄉紳對保甲長的人選有很大的發言權,有些地方還讓鄉紳監督和幫助保甲長幹活。

總之,鄉紳群體作為政府力量的補充,既能憑文化、財力以及威望管理民眾,又能憑藉特權和地位影響官府決策,是真正掌控基層社會的人群。

三、宗族

除了保甲和鄉紳,基層社會還有一股強大的勢力,即宗族。

宗族是由單個的家庭演變而來的,小家庭一旦發展成大家族,就會像樹分叉一樣,通過房分、宗枝開枝散葉,形成龐大的宗族。有時候同一個地方的不同宗族,出於共同的目的而聯合起來,這樣就形成了鄉族。宗族依靠成員的血緣關係和長幼尊卑秩序來維繫,具有很強的凝聚性和堅固性。

保甲,鄉紳,宗族,誰才是清朝基層社會的掌控者?

宗族祠堂


在自然經濟時代,宗族有自己的族長、成員、族產、祠堂、族規、私塾,類似於一個小社會,可以不依賴政府而獨立運行,而政府為了貫徹“移孝作忠”的政策,同時也出於避免麻煩、節省行政成本、維護社會穩定的考慮,會給與宗族一定的自治權。在清朝,族長一般由宗族推舉、官府指定,在宗族內享有絕對權威,族規受官府認可,對家族成員擁有普遍的約束力。因此,族長的宗族的管理,有政府背書。

以清朝時期的徽州為例,族長擁有以下權力:

宗族祭祀權,主要起凝聚人心,強化權威的作用;族內事務主持監督權,包括登記族人戶口,編修族譜,主持制定族規家法,普法和意識形態宣講等;族內事務的調處裁判權,即調解族人內部糾紛,對違法失犯的族人進行懲處,維護宗族秩序穩定;族內經濟生活的控制權,包括管理宗族公產和發放救濟(救濟貧苦族人),族內公共設施的管理和修繕。此外,還有代表祖宗進行對外活動的權力。

保甲,鄉紳,宗族,誰才是清朝基層社會的掌控者?

執行家法


這其中值得強調的是族長的調處裁判權,清廷為了維護族長的權威,曾一度賦予宗族實施家法處死族人的不完整的司法權。也就是說,宗族在用家法處置不肖子孫時把人弄死了,如果這個人罪當死,殺人者處以杖刑,不必償命,如果這個人罪不至死,殺人者罪減一等,也不必償命。

人們或許對縣衙很陌生,或許不知道國法,但沒有人不知道、不畏懼家法、族法,有問題和糾紛,都是先在族內解決,族內解決不了的,才上訴到縣衙(官府側重刑事和行政領域)。

在經濟、交通落後的封建時代,普通人的活動半徑一般是五公里左右,沒有特殊事情人們很少去縣城,因此,宗族才是基層人們生存和活動的最主要連接點,在私人空間不被認可的情況下,沒有什麼事宗族不能過問,也沒有人能離開他而獨立生存。

由於清廷對宗族組織的倡導和維護,使得國家政權在一定程度上向宗族滲透,宗族權力從私權演變成了半官方性質——他們也是基層社會的掌控者。

保甲,鄉紳,宗族,誰才是清朝基層社會的掌控者?

清朝百姓


鄉紳是基層社會的掌控者,宗族也是基層社會的掌控者,那麼這二者是什麼關係呢?

在清朝,因鄉紳勢力坐大,往往滲透甚至控制宗族,大多數情況下,紳權與族權高度重合,二者融為一體。也就是說,宗族的族長、頭領往往是由鄉紳擔任或者為其控制。馮桂芬就說過:

族長的選擇, 以地位尊貴的人為主,先考慮進士,其次是舉人、貢生、生員、監生,如果地位一樣,再看輩分、年齡;如果沒有地位尊貴的人,就從年長或賢德的人中推選(族長以貴貴為主,先進士,次舉貢生監,貴同則長長,長同則序齒,無貴者或長長,或賢賢)這意味著鄉紳對基層社會的控制不是靠個人完成的,而是通過掌控宗族這個載體實現的。

保甲,鄉紳,宗族,誰才是清朝基層社會的掌控者?

清朝大戶人家


《增廣賢文上》有這麼一句話:“力微休負重,言輕莫勸人。”意思就是力量弱小就不要承擔重任,人微言輕就不要勸人。這是因為當話事人要有實力做支撐,否則沒人會服你。封建時代的基層社會,雖然滿口仁義道德,但其本質還是叢林社會,實力決定權力,實力體現在什麼地方?經濟(家道殷實),特權(功名),文化(讀書人)能夠集三者為一身的人,非鄉紳階層莫屬。至於保甲、宗族等組織,都是在鄉紳的掌控之下活動的。


馮爾康:《簡論清代宗族的“自治”性》

趙丞煜:《清代鄉村的社會控制》

李遠濤:《鄉紳與清代基層政治結構》

張德美:《清代保甲制度的困境》

陳瑞:《清代徽州族長的權力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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