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環評師法律法規考點:防治陸汙染物對海洋環境汙染

防治陸源汙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

2020年環評師法律法規考點:防治陸汙染物對海洋環境汙染

第二十九條 向海域排放陸源汙染物,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入海排汙口位置的選擇,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後,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完成備案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入海排汙口設置情況通報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汙口。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將排汙口深海設置,實行離岸排放。設置陸源汙染物深海離岸排放排汙口,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海底工程設施的有關情況確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汙染防治有關法律的規定,加強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汙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質處於良好狀態。

第三十二條 排放陸源汙染物的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陸源汙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陸源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海洋環境汙染方面的有關技術和資料。

排放陸源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

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輻射防護規定。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

第三十四條 含病原體的醫療汙水、生活汙水和工業廢水必須經過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後,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條 含有機物和營養物質的工業廢水、生活汙水,應當嚴格控制向海灣、半封閉海及其他自淨能力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條 向海域排放含熱廢水,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鄰近漁業水域的水溫符合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避免熱汙染對水產資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條 沿海農田、林場施用化學農藥,必須執行國家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沿海農田、林場應當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長調節劑。

第三十八條 在岸灘棄置、堆放和處理尾礦、礦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體廢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轉移危險廢物。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事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

第四十條 沿海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汙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市汙水的綜合整治。

建設汙水海洋處置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大氣層或者通過大氣層造成的海洋環境汙染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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