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低保标准12月起上调,与人均消费支出挂钩, 你怎么看?

郑道庆


宁波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日前,宁波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宁波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从744元调整提高到804元,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家庭,按人均月收入804元标准给予差额救助;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家庭,补差额基础上人均月增发20元;单人户家庭,补差额基础上月增发40元。新低保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根据2017年修订出台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差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0%的,按照3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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