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突然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該怎麼辦?

企業突然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該怎麼辦?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製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很多當事人收到行政機關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有的不以為然,有的惶恐萬分,正確的做法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審查接受處罰的對象是否正確。《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由此可見,行政處罰的對象包括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體到企業作為處罰對象,可能會涉及產權單位、經營單位、管理單位等多個單位,此時就要審查真正應當接受處罰的是否就是本企業,還是與本企業相關的其他單位。

第二,審查該行政機關是否具有作出處罰決定的主體資格。

例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那麼,環境保護局的一些相關派出機構就不具備作出處罰決定的主體資格。

第三,審查該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的相關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因此如果行政處罰決定內容過於籠統模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提出異議。

第四,審查作出處罰決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的權利。《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因此,企業在收到處罰決定時,應當審查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組織聽證。

最後,審查該行政處罰是否適當,是否超越了行政機關處罰的自由裁量權。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情節。因此,企業可以圍繞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予以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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