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夾江一起砂石開採官司演變成“懸案”

樂山夾江一起砂石開採官司演變成“懸案”

高定華說,因為交了10萬元資源費,就開採了10萬立方米。

乐山夹江一起砂石开采官司演变成“悬案”

法院撤銷了夾江縣水務局和縣政府的行政處罰、複議決定。

乐山夹江一起砂石开采官司演变成“悬案”

許可證上,採挖總量為1萬立方米。

10月30日,四川夾江。深秋的天氣有些陰冷,高定華的心情比天氣還要冷,到當地水務等部門跑了一圈,他主張的事情依然毫無進展。

兩年多前,高定華開採的約5萬多立方米砂石,被夾江縣水務局以超量開採為由沒收。申請行政複議無果後,他起訴了水務局和縣政府。案子判下來,高定華勝訴,水務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縣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均被撤銷。

如今,那些砂石已升值至約500多萬元。但高定華一點也高興不起來,因為在法院判決生效近兩年後,他依然沒能要回那些砂石。

夾江縣水務局的理由是,《行政處罰決定書》被撤銷,並不說明高定華合法擁有這些砂石。而多位律師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書》被撤銷後,水務局已無沒收依據,應將砂石返還給高定華。

採砂的問題

批准採1萬方

交了10萬元資源費

夾江縣迎江鄉雙魚村2組境內的青衣江水流平緩,河灘內砂石資源豐富。2010年12月,該縣界牌鎮人高定華和歇馬鄉人姜友安商議,決定共同投資在河灘上採砂。同年12月28日,夾江縣水務局向姜友安頒發了《四川省河道採砂許可證》,批准其在雙魚村2組河灘內採砂,有效期為頒證當天至2011年5月30日,採挖總量為1萬立方米。

“證上只寫了1萬立方米,但交的是10萬元的資源費。”高定華出示的發票顯示,2010年12月31日,姜友安向水務局繳納了砂石資源費12萬元,“其中10萬元為資源費,2萬元為河道整復保證金。”根據當時執行的《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制定河道砂石資源費標準的通知》(川價發(2006)147號),10萬元砂石資源費對應的砂石資源為10萬立方米。

辦好證後,高定華和姜友安又找當地村民協商進場事宜。“答應修210米河堤、硬化1公里村道、修1公里排水溝、為另一條村道建設無償提供砂石、承擔公共抽水房電費等條件後,最終於2011年3月進場採砂。”高定華說,答應的這些事情後來都兌現了,共花了約170萬元。

根據姜友安辦的《四川省河道採砂許可證》,現場監督管理單位為夾江縣水務局。“開始開採後,他們經常來現場,看有沒有違規開採。”高定華說,開採一直持續到2011年5月29日,也就是證件到期的前一天。2012年3月,水務局工作人員再次到場,對開採區河道整復進行了驗收。同年5月25日,姜友安從水務局退回了2萬元保證金。

因為對當時市場行情不瞭解,加上對開採成本估計不足,高定華開採的砂石一直沒有出售。“協調費用加開採成本,一共接近400萬元。而按當時的行情,只能賣200萬元左右。”高定華和姜友安商議後,便一直將砂石放在租來的堆料場,準備等將來行情上漲後再賣。

但兩人等來的是一紙《行政處罰事前告知書》。2017年4月15日,夾江縣水務局在告知書中稱,姜友安涉嫌超量開採,擬對其罰款3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在認定申辯無效後,水務局於4月24日向姜友安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實施罰款30萬元、沒收超量開採砂石53272.7立方米的處罰。此時,距開採停止已過去近6年。

處罰的官司法

院列5理由

撤銷處罰和複議決定

2017年4月5日,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夾江水務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這些砂石進行過測量,認定超量開採53272.7立方米。“實際上總量有約10萬立方米,我們是按交的10萬元資源費開採。”高定華說,按現在100元/立方米的市場行情,價值約1000萬元,“就算按5萬多方算,也值500多萬元。”

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高定華和姜友安不服,於2017年6月1日向夾江縣政府申請行政複議。7月26日,夾江縣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夾江縣水務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年8月4日,高定華和姜友安向樂山市市中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夾江縣水務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夾江縣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

法院審理認為,夾江縣水務局作出複議決定也應當予以撤銷。

2017年11月5日,樂山市市中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了夾江縣水務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夾江縣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

懸置的砂石

仍認為開採超量

水務局將換方式追回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應予以撤銷。具體理由有5條。

首先,夾江縣水務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未載明所認定的違法事實和證據,屬於認定事實不清。

其次,夾江縣水務局未在《行政處罰事前告知書》中告知原告具體的違法事實,且該告知書中載明的理由和依據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不一致,屬於未告知原告擬處罰理由和依據。

第三,對原告提出的申辯,夾江縣水務局應當進行復核,但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該局對申辯進行了複核。

第四,原告的採砂行為於2011年5月30日終了,夾江水務局直至2017年4月才發現該行為違法,而《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同時,《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適用的法律依據是2015年10月1日實施的《四川省河道採砂管理條例》,不能適用該條例處罰其實施之前就已終了的違法行為。

第五,《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告知原告3個月的起訴期限,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是6個月,夾江縣水務局告知原告訴權錯誤。

法院同時審理認為,鑑於夾江縣水務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被撤銷,夾江縣政府作出維持該決定書的

判決生效後,高定華和姜友安鬆了口氣。“但我們找到水務局,才發現事情沒那麼簡單。”兩人向水務局提出自行處理堆放的砂石,但水務局答覆“砂石還存在爭議”。“法院的判決都生效了,還能有什麼爭議?”高定華說,至於是什麼爭議,水務局也沒給一個明確說法,只是沒有再催繳那30萬元罰款。

今年9月25日,兩人又通過律師向夾江縣水務局遞交了《法律意見書》,希望該局書面出具不允許處理砂石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但這個請求依然未獲回應。

10月30日,封面新聞記者來到夾江縣水務局。“我們是敗訴了,作出的行政處罰也確實被撤銷了。”該局副局長薛峰表示,但這並不代表高定華、姜友安兩人的超量開採行為合法,更不代表他們超量開採的砂石就屬於他們,“這是兩個單獨的法律關係,只不過中間有一定關聯。”

薛峰說,2010年12月,姜友安申請採砂是1萬立方米,水務局頒給他的證上也是1萬立方米,但最後開採的量遠遠超過了這個數,因此超量開採的違法行為是客觀存在的。至於為什麼繳納了10萬元砂石資源費,他也不是很清楚,“但肯定不存在默許他超量開採,或者口頭同意他超量開採的說法。”

“到現在,我們依然認為他們違法超量開採。”薛峰說,縣上也很重視此事,多次開會研究討論,該局10月28日剛向縣領導遞交了新的工作方案,“不再對他們進行行政處罰,而是通過其他的方式追回超量開採的砂石。但最終怎麼操作,還沒有最終確定。”

律師說法

沒收依據被撤砂石應當返還

北京威諾(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金福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後被視為具有法律效力,被撤銷後即喪失該效力,對相對人財產的約束力就此消失。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郭金福表示,在本案中,法院撤銷夾江縣水務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夾江縣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後,夾江縣水務局即喪失了罰款30萬元、沒收超量開採砂石的法律依據,應當及時將所沒收的砂石返回給原告。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丁偉李昕鋒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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