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法院“老李调解工作室”:良言巧解心头锁 换来冬阳暖融融


庆安法院“老李调解工作室”:良言巧解心头锁 换来冬阳暖融融


黑龙江经济网讯(管志刚 记者 马朝林)2019年9月16日,庆安县居民王某带着儿子到县某医疗机构接种乙型流脑减毒疫苗,接种10分钟后孩子出现高热、抽搐现象,医生查看后让其转至县医院,县医院医生诊断为高热惊厥、疱疹性咽颊炎,原因是医疗机构在给孩子接种疫苗前未测量体温,导致孩子出现上述症状。王某认为,该医疗机构的行为给孩子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极大伤害,故此来到庆安县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住院期间各种医疗费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把此案交给“老李调解工作室”。

“老李调解工作室”接到此案后,立即电话约来该机构负责人,询问事情缘由后,就医方未按照医学规定操作引发患者高热抽搐、导致其在县医院住院治疗问题进行了分析说理,从法律法规方面和道德伦理方面规劝医方换位思考,应当赔偿一定损失。经过调解,该医疗机构负责人承认了工作中存在的错误和漏洞,诚恳地向王某道了歉,并同意赔偿其医疗费用,双方终于平息怨气,握手言和。

“老李调解工作室”温馨提示:如果医方在工作中确有疏漏错误之处,要真诚地向患者道歉,并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在纠纷处理中,双方不应该有过激行为,而应摆事实、讲道理,和平解决问题。但如果一方不接受诚意,提出不当要求,亦应断然拒绝。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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