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先漲後降”是一種“消費欺詐”

電商平臺要及時發現並制止虛構原價、先漲後降,禁止發佈處方藥、菸草類廣告,顯著區分付費搜索廣告與自然搜索結果……“雙11”即將到來,11月1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郵政管理局對京東、天貓、美團、聚美優品等10家重點電子商務平臺企業進行行政指導,督促企業規範開展“雙11”網絡集中促銷活動。(11月4日《北京青年報》)

近年來,每到“雙11”網購狂歡節的時候,有關電商“先漲後降”的“聲討”聲就此起披伏。據統計,去年“雙11”期間,52.99%的商品、75.52%的暢銷商品都不同程度地存有“先漲後降”的現象。可以說,“先漲後降”已成為電商行業的一大頑疾,飽受消費者的詬病。

眾所周知,“先漲後降”屬於一種不實的促銷手段,不僅涉嫌變相價格欺詐,而且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可以說,電商“先漲後降”行為是一種地地道道的“消費欺詐”。

今年1月1日起,由商務部等多部委共同制定的《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其中第十七條就有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同時,根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有十三種情形,其中就包括“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其他欺騙性價格標示銷售商品”的情形。可見,電商“先漲後降”等欺詐消費者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治理電商“先漲後降”亂象還需“合力圍剿”,共同打擊。首先,監管要到位。工商、消協、物價等部門要切實承擔起監管的主體責任,要把檢查和監管列入常態化工作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一些常規檢查和監督,發現類似“先漲後降”的不法行為要及時制止,從而規避消費欺詐行為。其次,處罰要從嚴。對故意、惡意採取“先漲後降”促銷手段騙取消費者錢財的不法行為,要採取“零容忍”的態度,發現一起嚴懲一起,絕不姑息,絕不縱容,更不能視而不見,聽之任之。不妨實行“高額罰款”的處罰機制,讓其有“痛感”,從而不敢、不會“耍小聰明”“動歪腦筋”。其三,要建立“黑名單”制度。通過“黑名單”制度,讓那些“先漲後降”的無良商家也“一時失信,處處受限”,為自己的無良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從而倒逼其遵規守法,切實履行公平買賣的交易秩序。

當然,消費者維權意識要跟進。網絡購物“價格欺詐”套路深,陷阱多,但消費者絕不能坐以待斃,任憑“宰割”,應對損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價格欺詐”行為大膽地說“不”,並採取法律途徑積極維權,以避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只要監管發力,處罰從嚴,再加上消費者維權意識的積極跟進,那麼,類似“先漲後降”的消費欺詐行為就一定能得到有效遏制,從而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公平公正的網絡公平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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