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廢舊立新”立法引導文明養犬

本報訊 10月30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關於《合肥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

現行條例難以適應當前管理工作實際需要

《合肥市限制養犬條例》自2000年實施以來,對我市養犬管理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居民養犬日益增多,現行條例已經難以適應當前加強養犬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亟待修訂。年初,市人大常委會將《合肥市限制養犬條例》的修訂列入今年立法計劃,並開展了立法調研等工作。

《條例(草案)》共分為七章四十四條,內容涵蓋總則、犬隻免疫與登記、養犬行為規範、犬隻收容與領養、診療與經營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鑑於修改幅度和體例結構變化較大,採取廢舊立新的方式進行。

市公安局在充分調研、考察後,將限制養犬修改為養犬管理,擴大了養犬管理的內涵,同時將准許養犬修改為養犬登記。《合肥市限制養犬條例》名稱修改為《合肥市養犬管理條例》。

按照重點、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分類管理

《條例(草案)》對適用範圍進行了調整,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分類管理。本市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為重點管理區,範圍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城市管理部門確定後向社會公佈。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在重點管理區內實行犬隻免疫和登記制度,一般管理區內實行犬隻免疫制度。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犬隻,每戶限養一隻,不得飼養禁養犬。禁養犬名錄由市公安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確定,並向社會公佈。公安機關和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為養犬登記、犬隻免疫提供便民服務,逐步推進養犬登記和犬隻免疫接種在同一場所辦理。

攜帶犬隻外出應束牽引帶、佩戴犬牌

關於管理職責,《條例(草案)》規定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工作協調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養犬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養犬管理列為文明創建和社會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

《條例(草案)》明確公安機關為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並對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的具體職責作出規定;明確了鄉(鎮)、街道、居(村)社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作的職責。

《條例(草案)》要求養犬人攜帶犬隻外出的,應當為犬隻佩戴犬牌、束牽引帶、主動避讓行人、即時清理犬隻排洩物,同時明確犬隻禁止進入的場所。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隻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應當立即採取隔離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動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被沒收犬隻的,三年內不能辦理養犬登記

《條例(草案)》規定,市、縣(市)政府應當按照實際需要設置犬隻收容場所,對走失犬隻、無主犬隻、養犬人送交的犬隻以及沒收的犬隻予以收容。對收容和按照無主犬處理的犬隻,允許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領養。同時,鼓勵有關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收容和領養犬隻。

為加強對養犬人的剛性約束,《條例(草案)》對違法飼養禁養犬、養犬不登記、犬隻傷人等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增加沒收等執法手段。

犬隻傷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治療;犬隻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吊銷養犬登記證,沒收犬隻,相關信息納入信用管理系統。養犬人被沒收犬隻的,三年內對其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記者 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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