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在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王靜小憶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已簽訂勞動合同的,除了勞動合同還有以下憑證可證明勞動關係:

1. 工資發放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記錄;

2.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 勞動者填寫的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有多日的考勤記錄;

5.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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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存在兩種情況,並不是全部都不存在勞動關係,有些還是存在的。


比如你每週都要回來上課,參加答辯或者是考試,並不能全職參加工作的,這樣的情況一般實習單位是不會給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簽了合同的話,那你不就是大爺了嗎,找著學校的藉口,就可以說不來就不來了。這種情況,一般企業都是給你約定,工資一般都是按天算的,幹一天得一天的錢,也不會繳納各種保險。所以像這種形式的實習生是不存在與企業間有勞動關係的。也無法強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為你的上班時間可能無法滿足公司的需求。


但是還有一種情況的實習生,那就是專科類的實習生,一般專科在校的時間只有兩年的學習時間,第三年就要外出進行實習,但是這個實習是全職的,是不需要隔三差五的往學校跑的,是完全可以全職進行工作的,這種情況下,很多公司是允許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的,因為他們已經沒有了學校繁雜事物產生的羈絆。可以全身心的參加工作。這種情況在製造業是非常的普遍的,因為製造業並不是只看那種薄薄的的畢業證書,而是一個人的實際的工作能力。而在其他行業,更或者說是一些國有企業或一些機關單位,外企,沒有畢業證書是絕地不會給你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專科生學習時間也不盡相同,有些學校也是需要進行上課的。像這種情況下也是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


總而言之,想要確定是否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那麼你就要確定你是否與該企業簽訂了受法律保護的勞動合同。如果簽了,那麼你與該企業就存在一定的勞動關係,否則,則沒有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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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幾句本人的理解吧。

首先,所謂的“在校生”實習,肯定地說:你在實習期間還是一個學生的身份,只是個學習者,而不是勞動者。之所以去實習,是因為你在課堂上只學習了書本知識或者理論知識,只學習了概念、結論或者方法,只是在空對空,還沒有辦法把理論知識和實際的操作、運用結合起來。到了實習階段,或者實際動手做,或者熟悉整個流程,讓理論知識立體化起來,進入實際的動手操作階段,從而熟悉自己所學專業的工作內容,為畢業之後走上工作崗位,打下一個初步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實習場所不過是教室的延伸,與學校的實驗室並無本質的不同。

其次,實習單位一般有哪些類型呢?學校的實習單位,當然是學校提前與實習單位協調、商量、聯繫好之後,雙方確定了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簽定了實習協議的產物。不然一些黨政機關、科研院所、高技術企業,說不定人家根本就不接收實習生哩。也就是說:實習單位即可以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各種類型的企業,當然也包括生產各種產品的生產企業。現實生活中,一些縣、市醫院掛××大學醫學院教學實習醫院,就是常見的例子。當然,工科類專業的實習生,也可以去生產企業實習,借用實習單位提供的條件,熟悉工作環境,學習操作過程和要求,掌握操作技巧。對於實習單位來說,只是給實習生們提供了一個實際場所和實際環境,實習生也不過是一些跟班學習的學生,僅至於此。

最後,“在校生”在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只要明白了在校生實習,只是借用了一下實習單位提供的條件去學習,就可以斷定:實習的在校生,與實習單位根本就不存在勞動關係

。假如,到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實習了一下,就有了勞動關係,還要付勞動報酬,一來機關、事業單位根本就沒有此類支出項目,二來還等於取得了進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權利,那還不亂了套?即使進企業實習,也實際生產了產品,實習生畢竟還是新手,生產了殘次品又怎麼辦呢?至於說有些相對簡單的勞動,實習生也己經是合格的勞動者,也僅至於實習單位酌情給予實習生們一定的資金補助而已,這還要實習單位的領導實事求是,做事有良心呢。至於有些不正規學校,與某些不良企業相互串通,以接收實習生為名,強迫實習學生參加生產勞動,則是標標準準的違法行為了。

總之一句話:在校生與實習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也不存在支付勞動報酬的問題。奉勸實習生們:千萬別想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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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學生實習一般情況下不認定為勞動關係。

在校學生裡利用業餘時間進行勤工儉學,這種情況下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係一般不能認定為勞動關係。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 12條規定: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這裡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而學生以完成學業為主要任務,不是以打工獲取勞動報酬為生,不以就業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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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實習生是否與實習單位有勞動關係要以雙方是否符合勞動關係特徵為標準,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在校實習生知識參加短期的勞務或實習,並不是以就業為目的,雙方就沒有勞動關係

二、主要以就業為目的,在校實習生在實習單位長期從事和其他員工並無實質性差不的工資,則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但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否有效要分情形而定。

1、實習單位明確知道其在校學生的身份,並同意實習生在完成學習任務的同時,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的,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

2、在實習單位不知道在校身份,且實習單位沒有有效的規章制度,也沒有在招聘條件中明確表示不錄用在校學生的情況下,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

3、在實習單位不知道在校身份,但實習單位有有效的規章制度或招聘條件中明確表示不錄用在校學生的情況下,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因為在《勞動合同法》中,“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形下訂立勞動合同”的是無效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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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不存在勞動關係!核心問題:在校生實習為學習的延伸,主要負責人為帶隊老師,而不是負責企業。

案例解析:

2012年有一則案例,與題主敘述相似:在校碩士生起訴學校,希望能獲得在校實習期間的勞動仲裁保護,最終以失敗告終。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三點,分別為:

其一:在校學生勤工儉學,不可視為就業;

其二:在校生實習期間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和勞動合同;

其三:社會實習為學校實操課程和社會實踐課程,直接關係學生綜合成績,與勞動合同簽訂有區別。

案例解析:

實習單位之所以為實習單位,是因為學校牽頭搭線,為的是學生完成學業的同時增加閱歷。所以,從情理上來看,學生實習與實習單位無法確定勞動關係。

實習單位未與實習生確定明確的勞動合同,未接收檔案,也沒有增加五險一金(除部分企業為安全考慮增添的保險外,一般是由學校遞交保險),從法理上來看,學生實習與實習單位無法確定勞動關係。

特殊情況

如果想要存在勞動關係,必須做到以下兩點:

第一:接收檔案;

第二:簽訂合同。

這裡的簽訂合同,一般指長期合同並且是就職合同,如果是其它保證合同的話,很難有效。

最後總結:

我們可以這樣認定:在校實習正常情況是不會支付薪水的,並且不會存在勞動關係。

只不過,部分企業會給予部分實習薪水,當做補償和宣傳。只不過,勞動合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不存在。


職場全能王


在校學生實習是課堂教學活動的延伸,實習生和實習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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