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萬元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新政解讀

他們單位用於職工食堂的固定資產(當然不包括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了)是否可以享受“500萬元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呢?

我們還是找一下政策是如何規定的吧,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根據上述政策文件規定,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新購進固定資產且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就可以按照財稅〔2018〕5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的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這位老師的第一個問題解決了,單位食堂的動產固定資產可以按規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但“500萬元一次性扣除”=“500萬元一次性稅前扣除”嗎?好多老師又把二者劃上了等號,那究竟該如何理解呢?

根據財稅〔2018〕5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的有關規定,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動產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文件規定,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扣除,並非一次性稅前扣除。正如這位老師所描述,如果該動產固定資產是用於集體福利的,在按規定符合一次性扣除後,還要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有關規定限額稅前扣除,因此,“一次性扣除”與“一次性稅前扣除”並不是一個概念,二者是不同的。

財稅〔2018〕54號(以下簡稱“54號文”)下發,涉及一些實務操作的財稅問題整理出來,供大家工作中參考,可能與後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文件有出入。

  1、是所有企業都可以適用“54號文”規定的優惠政策嗎?

  答:所有企業都適用。“54號文”中說的是“企業”,指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所有企業。

  參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2、“54號文”執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新購進的設備、器具中“新”如何理解?

  答:“新購進”中的“新”字,只是區別於原已購進的固定資產,不是規定非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使用過的舊的固定資產也可以。

  4、“54號文”中“設備、器具”指哪些固定資產?

  答:本文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簡言之,就是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房屋、建築物“不動產以外的動產固定資產。

  參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固定資產分為五大類,(一)房屋、建築物;(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五)電子設備。

  5、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如何來理解?

  答:“單位價值“是一個、一臺、一輛、一套等的價值,小於等於500萬元。

  6、500萬元是不含增值稅價格,還是含增值稅價格?

  答:這個不能這麼簡單的理解購進的固定資產是含稅還是不含稅,具體看企業的實際情況,如果企業是一般人,其取的扣稅憑證符合規定且該一般人按規定進行了勾選認證抵扣了進項稅額,那麼該固定資產的價格就是不含增值稅的;如果其取得的是普通發票或取得了扣稅憑證不符合規定或符合規定該納稅主動放棄抵扣的,則該固定資產的價格就是含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不得抵扣,該固定資產的價格就是含增值稅的。再或者納稅人購進免稅的固定資產,則該固定資產就是取得的發票票面價格。

  7、我公司2018年1月份買了一輛小汽車,並取得當月開具的發票,價值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進項稅已抵扣)是否允許一次性稅前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扣除,54號文規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我公司2017年12月購入機器設備,由於安裝調試驗收等原因未取得發票,2018年5月取得了增值稅發票,是否可以適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答:購進機械設備發票開具日期在2018年5月,可以適用一次性扣除政策。

  固定資產取得方式不同,購買時點的確定也有所差別。在實際工作中,企業購置設備應以設備發票開具時間為準;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取得設備,以設備到貨時間為準;自行建造固定資產,原則上以建造工程竣工決算時間為準。

  9、我公司2018年5月從二手設備市場購入價格200萬,稅額32萬元的設備一臺,請問這臺設備是否可以適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答:可以適用,只要是新購進的就可以,不一定是全新設備,也包括使用過的舊設備。

  10、購入設備的設備基礎工程款、安裝費、運輸費等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呢?

  答:可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不能將設備單獨一次性扣除,還要讓附加的土建費、安裝費、運輸費等保留正常提折舊處理。因此是全部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都要適用一次性扣除政策。

  11、企業是否可以不選擇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呢?

  答:可以不選擇,“54號文”規定,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詞是允許,不是應當。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可選擇適用優惠政策,也可以選擇放棄優惠政策。

  12、一次性稅前扣除是否包括設備等的淨殘值一起扣除呢?

  答:是的,包括淨殘值。

  13、企業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適用這個優惠政策?

  答:可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預繳享受。

  14、2018年彙算時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政策是否需要備案?

  答:不需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的公告》(2018年23號公告規定)規定,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原備案資料全部作為留存備查資料,保留在企業,以備稅務機關後續核查時根據需要提供。

  15、新購進符合“54號文”規定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會計上可以直接計入費用嗎?

  答:不可以,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等需要按照現行的會計制度、準則處理,需要通過固定資產科目處理,正常計提折舊。如果企業適用“54號文”規定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將一定產生“稅會差異”,按照申報表通過填報的方式來調整。即:會計上按會計規定處理、稅務上按稅法規定處理,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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