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區海洋與漁業局推進漁業船舶交易全流程“一件事”改革

一、材料受理,一窗總攬。改革前,漁業船舶交易雙方需要在漁政漁監站、漁業船舶檢驗站、行政審批科、浙江省海洋漁業船舶交易服務中心普陀受理點提供交易材料約需50-55份(如需更改船名號,需另外提交申請報告等材料5份),其中部分材料需要申請人在不同部門重複出示提交,如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買賣審核表、買賣合同等。改革後,行政審批科窗口通過釘釘系統受理船舶交易所需材料,統一整理後電子歸檔,與各部門漁業船舶交易工作人員實現數據共享。漁船交易雙方只需掃描並在平臺提交交易雙方戶口簿(整套)、交易雙方身份證、賣方漁船檢驗證書、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捕撈許可證(輔助捕撈許可證)、買賣審核表、漁船檢驗申報書、船名號變更申請報告等五類材料共計10—11份,減少重複遞交的材料最多達44份,申請材料簡化80%。

二、檢驗審核,一站完成。漁業船舶在交易前和過戶後,均需漁業船舶檢驗站安排驗船師對交易船隻進行實地勘驗。改革前,漁船賣出方需先到漁政漁監科開具關於要求勘驗漁船的函,並將函件送達漁業船舶檢驗站。漁業船舶檢驗站安排驗船師勘驗,漁船勘驗合格後才能辦理下一步交易手續。漁船過戶後,需由漁船買入方到漁業船舶檢驗站重新申請第二次勘驗。兩次實地勘驗一般需4-5個工作日完成。改革後,漁業船舶檢驗站開通交易漁船勘驗綠色通道,無特殊情況(油類漁業輔助船由市局船檢處現場勘驗),交易漁船兩次實地勘驗在1-2天內完成。在第一次勘驗合格後,各部門利用數據共享平臺下載辦理各項許可所需材料,漁政漁監站一併做好捕撈漁船年度漁業資源費審核。行政審批科安排聯絡員緊盯辦事進程,確保在半個工作日內完成所有事項的資料審核工作。

三、專人陪跑,一次確認。改革前,第一次漁船勘驗合格,漁船交易雙方在漁政漁監站開具交易函後,需要到省海洋漁業船舶交易服務中心普陀受理點簽訂交易合同。合同簽訂完成,賣出方和買入方分別需要到漁政漁監站、行政審批科、漁船檢驗站辦理原有證書的註銷和新證書的登記手續,且各環節都當事人現場簽字確認,加上合同簽訂前的買賣審核、漁船勘驗等各辦事環節,漁業船舶一次交易需要交易雙方在各部門間往返跑10餘次。改革後,在第一次漁船勘驗合格,平臺材料審核通過後,由行政審批科“陪跑人員”通知漁業船舶交易雙方到省海洋漁業船舶交易服務中心普陀受理點簽訂交易合同,並由“陪跑人員”引導交易雙方一次性做好相關證書註銷和登記的確認簽名或授權簽名。也就是漁船交易雙方只需到船舶交易服務中心跑1次,其餘事項均由“陪跑人員”代為辦理。

四、證書核發,一次到手。改革前,漁船交易雙方辦理的各項證書由各部門分別發放,賣出方還需將取得的船網工具指標轉移證明、漁業船舶註銷中止登記證明轉交給買入方,以便買入方在辦理船網工具指標申請、船名號申請、船舶檢驗證書申請和國籍與所有權證書取得登記時出示。賣出方在漁政漁監站取得的需要轉交給買入方,以便買入方在船舶檢驗站和行政審批科時使用。改革後,各部門漁業船舶交易工作人員將新辦理的各證書原件掃描至共享平臺,以便其他部門及時辦理下一業務。在所有事項辦結後,陪跑人員將船檢證書、國籍與所有權證書和捕撈許可證統一彙總後郵寄送達買入方或涉及的基層漁船管理服務站。(出處:普陀區海洋與漁業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