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了明確界定

【河源吉房產資訊】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了明確界定,列舉了為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徵收集體土地的6種情形。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了明確界定


為什麼要縮小徵地範圍?

對建設用地是否有什麼影響?

今天一起來看看有關專家

針對土地徵收相關問題的權威解答

為什麼要縮小徵地範圍?


答:《憲法》和原《土地管理法》都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並給予補償,但公共利益一直沒有明確界定。

同時,原《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實際工作中,除上述興辦鄉鎮企業、村民住宅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建設外,其他各類建設涉及集體土地的,都通過土地徵收方式獲得,徵收的公共利益體現不夠。2014 年,中央部署開展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項試點,縮小徵地範圍是試點內容之一。

經過5年的改革探索,試點地區在公共利益界定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經驗,為此次法律修改提供了實踐支撐。通過縮小徵地範圍,可以更好地維護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合法權益。

如何體現縮小徵地範圍的?

答: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刪除了關於從事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的規定,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預留了空間。

同時,對於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情形採用列舉方式進行限定

,明確因軍事和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徵地範圍後,對建設用地有什麼影響?


答: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只有符合第45條規定的建設活動,才可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今後,各類建設項目申請用地時,要對用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進行審查,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不能實施土地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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