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於推行“無稅不申報”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通告 2019年第19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全力支持和服務海南自貿區(港)建設,積極推進辦稅便利化,明晰徵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引導納稅人自主評定,正確履行納稅申報義務,自覺提高納稅遵從度,切實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負擔。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決定從2019年11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無稅不申報”,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納稅人範圍
推行“無稅不申報”的適用範圍為無發票票種核定的單位納稅人,需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當期全部收入為零;未做發票票種核定,即已申請發票票種核定、領購發票的納稅人不適用;屬於增值稅小規模單位納稅人,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前述適用範圍內的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或申請發票票種核定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申報納稅事宜。
二、適用稅(費)種範圍
增值稅和消費稅及其附加稅費、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環境保護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菸葉稅、耕地佔用稅、契稅、文化事業建設費等15個稅(費)種,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除外。
三、推行稅(費)種按次申報
對於適用“無稅不申報”的納稅人,將相關稅(費)種的納稅期限由按期改為按次。更改後,納稅人在未產生應稅收入之前,不再辦理相關稅(費)種的零申報。
(一)對於適用範圍內的增量納稅人,即2019年11月1日後新登記的小規模單位納稅人,將相關稅費(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除外)的納稅期限設定為按次。
(二)對於適用範圍內的存量納稅人,即2019年11月1日前已登記的未做發票票種核定的小規模單位納稅人,將相關稅費(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除外)的納稅期限設定為按次。
1.零申報二年(含)以上的,由稅務機關將相關稅費(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除外)統一修改為按次申報。
2.零申報未達二年的,由納稅人申請將無納稅義務發生的稅費(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除外)更改為按次。
(三)適用範圍內的納稅人在申請發票票種核定或發生納稅義務辦理納稅申報時,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將納稅人納稅期限由“按次”修改為“按季”或“按月”。
四、加強後續監管
稅務機關通過納稅申報數據分析、定期比對、利用第三方數據等方式,強化稅收風險分析,加強申報納稅事中事後監管。及時發現和糾正納稅人不報、漏報稅行為,稅務機關將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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