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晚年大案—“趙鳳詔貪汙案”

趙鳳詔為太原知府 , 康熙五十四年 ( 1715年 ) 十月 , 山西巡撫蘇克濟疏劾趙鳳詔貪贓 30

餘萬兩 , 康熙命將其革職拿問 , 經查實 , 趙鳳詔 “巧立稅規 , 勒索銀兩” 174600餘兩。 康熙

五十七年二月 , 趙鳳詔被斬首。因趙鳳詔系著名清官戶部漢尚書趙申喬之子 , 此案在當時轟

動朝野。

康熙晚年大案—“趙鳳詔貪汙案”

從現有研究看 , 人們習慣於把此案視作康熙懲治貪官的重要例證。 但是 , 當認真考

察了康熙朝後期的滿漢關係和吏治狀況以及康熙在該案中扮演的角色後 , 我們十分驚奇地發

現 ,原來趙鳳詔案是康熙一手策劃的以抑制趙申喬為代表的在朝漢官的一次有目的的行動。在

康熙五十四年九月蘇克濟的密摺裡甚至留下了康熙製造這一大案的直接證據: “奴才具摺奏請

聖安時 , 奉御批: 太原府知府所得之銀 , 諒有數十萬兩矣 , 倘不送回原籍 , 幾乎足夠一年兵

丁之錢糧。爾務甚密取信 , 得實數後 , 具摺奏聞。務甚密 , 倘漢人知之 , 必先下手加害於爾。”

那麼 , 為什麼康熙要授意蘇克濟參劾趙鳳詔? 又何以說此案是針對漢官的行動? 今試從三個

方面就此問題作些探討。

一 滿漢官僚力量對比的變化與康熙的態度

康熙後期 , 漢族官僚實力的增強引起了滿洲官僚的不安 , 滿漢官之間的爭鬥趨於激烈。

康熙朝滿漢官員的芥蒂頗深 , 有時滿漢兩大陣營勢同水火 , 議事則滿洲大臣一議 , 漢大

臣一議 , 彈劾則滿洲多參漢官 , 漢官多參滿洲、 漢軍。 康熙四十三年七月 , 兩江總督阿山在

一份密摺中指責漢人 “上下串通 , 彼此庇護。 滿洲在外作官者雖有限 , 但從不巧詐行事。 故

此輩厭惡滿洲人 , 尋隙抉短 , 隨意陷害。” 還舉例說 , 一年之內 , “甘肅巡撫齊世武被參劾 , 山

西巡撫噶禮被參劾 , 今復參劾奴才。此豈非盡廢天下滿洲總督、 巡撫之意乎?”漢官則抱怨漢

人無權 , “閣部事漢人何曾有一點權”。 李光地曾十分無奈地建議漢官務實自保 , 避免爭鬥:

“如今但當自己做得無私弊 , 令滿洲人自服 , 便是正經道理 , 與之相爭相傾 , 則禍烈矣。”

到康熙朝後期 , 形勢發生了一定變化 , 一向受屈抑的漢族大臣在內閣和部院的勢力有所

增強。 例如康熙五十二年至五十五年間 , 李光地、 王 為漢大學士 , 張鵬翮、 趙申喬、 張廷

樞分任吏部、 戶部、 刑部漢尚書 , 此數人中有的以圓通老練、 精於 “和平” 之道著稱 , 如李

光地、 張鵬翮 , 有的以為官清廉、 正直骨鯁、 能言敢諫聞名 , 如趙申喬、 張廷樞、 王 。 而

同時期的滿洲大僚則在原任大學士馬齊、 刑部尚書齊世武、 禮部尚書貝和諾等強悍、 能幹之

員以太子案牽連被罷黜後顯得後繼乏人 , 在任大學士溫達多病、 嵩祝庸懦 , 吏部尚書富寧安

於康熙五十四年四月赴甘肅調度軍事 , 一去即是數載 , 吏部之事全由張鵬翮總攬 , 滿漢官力

量對比出現了一定的不平衡 , 在內閣和九卿科道議事時出現漢官與滿官平分秋色的情形。 正

是在這種情形下 , 才出現了戶部滿尚書穆和倫與漢尚書趙申喬之間的紛爭和九卿議事中滿漢

兩議局面。

53如何平息紛爭以緩和滿漢官之間的矛盾? 康熙的態度顯得至關重要。 康熙一向是以 “天

下之主” 的面目出現的 , 為了維護清朝統治的根本利益 , 富於理性的他極力標榜 “滿漢一

體” , 並基本做到了 “滿漢一視” , 這一點正是其不同於一般滿族官僚之處。 李光地也說 , 滿

漢官素有積怨 , 全靠著皇上 “力在這裡持平 , 不爾 , 久已大水火決裂矣”。 但是 , 受本民族

利益的驅使和民族情感的困擾 , 康熙往往自覺或不自覺地陷入偏徇滿洲的境地 , 康熙晚年更

是如此。 從康熙五十四年至五十七年初 , 康熙對漢官的 “專權用事” 十分警覺和不滿 , 他與

滿官協調一致 , 採取了一系列抑制以趙申喬為代表的漢官的措施 , 其中最主要者就是嚴懲趙

鳳詔 , 株連其父趙申喬、 其兄趙熊詔。

二 康熙在製造趙鳳詔貪汙案過程中扮演的角色

康熙五十二年十月 , 生性倔強、 不畏強權的趙申喬調任戶部尚書 , 因革新錢法一事與滿

尚書穆和倫發生了紛爭 , 進一步激化了滿漢官之間的矛盾 , 不久 , 趙申喬即成為眾滿官和康

熙打擊和抑制的主要對象。

趙申喬任戶部尚書以來 , “ 治文書 , 勾稽錢穀無寧晷。事關大體 , 多與同官異議 , 以

是不悅於眾”。儘管受到戶部同官的排擠 , 但仍力排眾議 , 堅持自己的正確意見。康熙為此

當眾訓斥了趙申喬: “爾凡事尚氣 , 專與人爭 , 殊非大臣之體。… …爾居官雖清 , 不可自恃。”

但是 , 如果僅是 “凡事尚氣” 而沒有出現戶部滿、 漢尚書的公開對立 , 康熙不至於製造趙鳳

詔案。康熙五十四年二月 , 趙申喬疏奏 , 各稅關關差自康熙四十六年至今應考核者未曾考核 ,

應參追者未曾參追 , 理行檢舉。 但吏部認為事在赦前 , 久已題結 , 所幹連之堂、 司官員俱無

庸議。 由於出任關差是滿洲特權 , 干連官員又是戶部堂、 司官 , 趙申喬此疏無異把自己置於

滿洲官員和本部主要官員的對立面 ,受到了他們的普遍敵視。康熙的表態是: “此等關差錢糧 ,

俱經陸續考核具奏 , 事已完結。趙申喬若有不心服之處 , 聽伊另行具奏。” 言語中透露著諸多

惱怒和不滿。

引起穆和倫、 趙申喬正面衝突的是採辦銅鉛鑄錢事務。 先是趙申喬於康熙五十四年二月

兼管錢法事後 , 很快發現了不法商人從中射利之弊 , 決心作一番改革。 在就商人王綱明等拖

欠銅鉛一事具折面奏時 , 慷慨激昂地陳奏了商人侵蝕庫銀的弊端 , 請停止商人採買銅鉛 , 改

由各關差官員採辦 , 獲得批准。 但由於關差官員不予配合 , 遲延拖沓 , 到這年五月時 , 鑄錢

之銅全無 , 鑄爐被迫停止鼓鑄。 申喬無計可施 , 不得已請求再由商人王綱明採買銅鉛暫行鼓

鑄 , 而此時戶部滿尚書穆和倫往蒙古辦理賑濟事務尚未回京。 康熙覽折大為光火 , 諭隨行的

滿大學士嵩祝等曰: “此事亦最易了。趙申喬平素只欲鍛鍊傷人 , 故至於此。趙申喬未任戶部

尚書以前 , 事如何辦? 並未嘗藉伊辦事。 彼以穆和倫為不足數 , 穆和倫在家時不奏 , 穆和倫

方起身 , 便如此奏。” 並進一步發揮說: “看來近日或有人慾專權用事。此輩在朕前則不可。凡

事俱宜滿漢合一 , 折中辦理 , 自用可乎? 朕聽政五十四年來 , 雖未臻至善 , 亦經五十四年之

守成。 總之 , 率由舊章 , 即為善耳。 如趙申喬不遵成憲 , 任意而行 , 斷乎不可。 即如朕昔年

辦理機密軍務時 , 今之大臣等悉系微員 , 朕並無依藉大臣理事之處。 而此時大臣何以神奇至

此? 今若有人向朕奏 , 舊時所理之事不合 , 當改 , 朕亦斷然不改也。” 大學士嵩祝奏曰: “舊

時所理之事 , 皆皇上親定 , 如何可改?” 上又曰: “趙申喬每以人為不足數 , 伊子趙鳳詔居官

最貪且大富 , 伊何不檢舉? … …敗趙申喬、 張鵬翮之名者 , 即趙申喬、 張鵬翮之子。 故書雲 ,

54人莫知其子之惡 , 莫知其苗之碩。”

康熙已認定趙申喬是自己親政以來出現的第一個 “專權用事”、 “不遵成憲”、 “任意而

行” 且 “神奇至此” 的漢人大臣 , 違反了 “滿漢合一 , 折中辦理” 的一貫原則 , 這是 “斷乎

不可” 的事情。 同時認為趙申喬對別人要求極苛刻 , 但對貪贓的兒子卻不行檢舉 , 敗壞了自

己的名聲。 康熙在這段話裡已暗示出 , 有個貪贓的兒子且不自行檢舉是趙申喬的最大政治汙

點 , 趙鳳詔可以隨時成為制約趙申喬的有力武器。

康熙五十四年六月初九日 , 穆和倫回到衙門的第四天 , 給康熙上了一份摺子 , 密奏趙申

喬亂行: “自尚書趙申喬放部以來 , 總翻舊事 , 已定之規屢行更張 , 伊等漢官互相附合 , 爭勝

攻訐 , 奴才雖竭力開導 , 概不理睬。 鑄錢之事系國家要務 , 非可妄加私自毀改變動之事 , 派

奴才之前 , 業經向趙申喬反覆講明利弊 , 買賣人未交之銅應巧為完納之處 , 奴才親定繕稿留

下。然奴才去後 , 趙申喬即私自妄加翻改 , 具奏亂行 , 不知其意何在。”穆和倫的密奏無疑使

康熙進一步印證了漢官糾合一起蔑視滿洲官僚、 變亂成法、 專權用事的判斷。 在康熙和他的

滿洲官僚們看來 , 多年以來習常的以滿洲為主的 “滿漢合一” 格局正受到像趙申喬這樣的漢

族大臣的挑戰 , 長此以往將是極其危險的 , 必須採取措施改變現狀。為了敗壞趙申喬的名聲 ,

穆和倫等人編造了一個孀婦玉姑指認趙申喬為親兄而趙不認親妹的鬧劇 , 企圖就此事搞點名

堂 , 但康熙否定了他們的拙劣做法。 此時 , 避暑於熱河行宮的康熙正密令山西巡撫蘇克濟暗

中調查趙鳳詔的貪汙狀況並予以參劾。十月 , 參疏到京 , 趙申喬羞忿不已 , 以不能教子 , 致

趙鳳詔居官不肖 , 求賜罷斥 , 得旨: “今閱趙申喬所奏 , 其詞意忿激 , 殊非大臣之體 , 著飭行 ,

仍令在任供職。”

數日後 , 康熙就此事諭大學士等: “凡滿漢大臣 , 遇事應同心辦理 , 今每滿洲大臣一議 ,

漢大臣一議 , 此處大有關係。世祖章皇帝時 , 為此曾下嚴旨 , 至今聖訓昭然 , 可不恪遵耶? 如

果兩議 , 亦應滿漢相間 , 豈可截然兩議? 從前未曾如此 , 自趙申喬來始然。凡事只有一理 , 不

可執拗。 今朕聽政五十餘載 , 何者不曾經歷 , 即小事必向大學士、 學士、 九卿問之 , 大臣執

拗猶之可也 , 若為君者自行執拗 , 則如之何? 著將滿漢兩議者交與吏部、 都察院察出議罪。”

再次明確指出 , 趙申喬執拗從事 , 每議事即另取一議 , 故意與滿洲大臣對立 , 還下令將滿漢

兩議者交與吏部、 都察院議罪 , 目的是使趙申喬凡事屈從滿洲官員。 可怪的是 , 不知是康熙

的滿漢 “持平” 原則在起作用還是其它什麼原因 , 穆和倫也在康熙的授意下暫時告病休致。

如果說查辦趙鳳詔是制約趙申喬等漢官的第一步 , 那麼接下來要做的是調整滿洲官員在

內閣和六部中的構成 , 真正改變滿漢官的力量對比。 康熙五十五年五月 , 康熙在熱河行宮嚴

厲斥責嵩祝瞻徇情面、 唯唯諾諾 , “但務趨奉李光地、 趙申喬” , 慨嘆如今 “漢大臣欺壓滿大

臣 , 八旗皆受辱矣” , 科道官也 “皆入李光地、 趙申喬之黨”。 鑑於 “今滿洲大臣內 , 竟無能

御漢大臣者” 的嚴峻局面 , 康熙果斷下令起用馬齊為大學士、 穆和倫為戶部尚書 , 侍郎員缺

也一概補齊。

但是 , 事情並沒有到此結束 , 調整後的滿漢官很快在會議允 的伶人徐彩官主使傭人劉

芳聲殺人一案時出現了滿漢兩議情形 , 極其惱火的康熙再次歸罪於趙申喬。據穆和倫密奏 , 康

熙五十五年七月十六日 , 九卿會議徐彩官殺人案 , 在滿官的主導下 , 議擬劉芳聲斬首 , 欲免

除徐彩官死罪。而趙申喬單獨繕寫一稿 , 將徐彩官議斬 , 刑部尚書張廷樞、 右侍郎李華之、 都

察院左副都御史郝林及御史李景迪等 8名漢官附和此議。十九日 , 不知屈於何種壓力 , 張廷樞

等 7名漢官又改變主意 , 在滿官主擬的稿上畫題 , 只有御史李景迪仍在趙申喬稿上畫題。此事

55又一次引起康熙和滿官的注意與猜忌 , 並進一步對趙申喬實施打壓。在此後的一年多時間裡 ,

康熙十多次言及趙申喬于徐彩官案持異議之事 , 最後將附議趙申喬的李景迪革職 , 趙申喬勉

強留任; 以蠲免江南錢糧事件訓斥趙申喬自作主張 , 並將其另一兒子趙熊詔革職; 經過步步

升級的審訊和會議 , 最終將趙鳳詔斬首 , 趙申喬和趙熊詔繼續以家產變價賠補贓銀。 馬齊等

滿官還欲將趙申喬革職 , 被康熙制止 , 他的想法是: “趙申喬餘生幾何? … …若不用此輩 , 又

以不用士人為怨 , 朕何必令人怨耶? ”不能不任用像趙申喬這樣的漢官 , 但又不能授之以權

柄 , 以防止打破在滿漢不平等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滿漢官權利格局 , 這就是康熙 “滿漢一

體” 的實質性內容。

三 趙鳳詔並非大貪大奸之人 , 處置趙鳳詔主要出於壓制漢官的需要

蘇克濟參奏趙鳳詔的罪名是 “自所屬官員索取之禮品銀、 強索之銀及由訴訟、 理訟逼取之

銀 , 俱吞為己有” , 貪贓數 “共有四十餘萬兩”。但經湖廣總督額倫特、 河南巡撫李錫往審 , 趙

鳳詔 “巧立稅規 , 勒索銀兩” , 實得贓銀十七萬四千六百餘兩 , 既無 “訴訟、 理訟逼取之銀” ,

也無如彼之贓額 , 至於 “巧立稅規” 勒索之銀兩 , 不過是康熙一再默許的下官所送 “節禮”、

“規銀” 及加耗銀。關於趙鳳詔所得贓銀數額 , 我們可以粗算一筆賬。趙鳳詔任職的太原府為山

西省衝要之地 , 其時以面積論為山西第一大府 , 領五州二十縣, 約佔全省州縣數的四分之一 ,

每年賦役額數巨大。山西為火耗極重地區 , 據康熙六十一年山西巡撫德音密奏, 山西每年加耗銀

共 519400餘兩 , 除去驛站、 運糧等項公費 , 尚餘銀 348300餘兩, 如無還補虧欠等情, 全部為

“全省大臣官員等之禮物、 小官贍養家口之份額”。太原府作為佔全省四分之一份額的大府 , 其

知府平均每年得 1萬多兩禮物或贍養家口之份銀 , 應屬正常。趙鳳詔任太原知府長達 13年之久 ,

累計應得銀 13至 20萬兩, 與審實之 “贓銀” 基本吻合 , 由此可知 , 趙鳳詔的貪贓 (即收取規銀、

火耗 ) 情況與當時山西省的其它官員並無兩樣。另外 , 從追贓情況看 , 額倫特等追得之物不外乎

綢緞、 舊衣、 器皿等 “物品” , 並無銀票、 錢莊及大批房產 , 更無康熙預先估計的 “幾乎足夠一

年兵丁之錢糧” 的數十萬銀兩。事實上, 趙鳳詔之家產根本無法賠補 “贓銀” , 趙鳳詔被處死後

又令風燭殘年的趙申喬和趙熊詔以家產變價賠補 , 但直到康熙五十九年趙申喬去世前也未能賠

補完畢, 一個清官何來如此多錢財? 最終還是皇上以申喬病重下令 “從寬免追” , 而此時趙家已

經傾家蕩產甚至幾近家破人亡了。

據史料 , 從康熙四十二年第四次南巡後 , 康熙對官員的腐敗表現出極大的寬容 , 即使

貪贓如原戶部尚書希福納之甚者 , 也未予深究。 但是 , 出於某種政治需要 , 康熙可以隨時以

貪汙罪名處置臣僚 , 在某種程度上懲治貪汙變成了解決某些特殊問題的良好藉口。 例如 , 康

熙五十年十月 , 康熙得到奏報 , 步軍統領託和齊、 兵部尚書耿額、 刑部尚書齊世武等人結黨

會飲 , 策劃保奏允 即位 , 立即將其拘禁嚴審 , 但拖延半年也未審得實據。 於是 , 康熙最終

以 3人分別受賄銀 1千至 3千兩為由將他們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同樣 , 指控趙鳳詔貪汙是為了

壓制以趙申喬為首的漢族官僚。 康熙早在康熙五十一年前後即從張鵬翮口中獲知趙鳳詔貪

婪21 , 勿論張氏的說法是否真實可靠 , 但彼時隱而不發 , 待趙申喬的舉動被滿官及康熙認為是

一種威脅時才密令舉參 , 這本身就說明該案在打擊趙申喬過程中充當了工具。 趙鳳詔按枉法

受贓罪應擬絞 (一般為擬絞監候秋後處決 ) , 刑部以其 “受恩深重 , 不便照此例議罪” , 重擬

斬監候秋後處決 , 但康熙仍不滿意 , 復令九卿確議具奏 , 終將趙鳳詔擬成斬立決。 趙申喬對

56此判決不服 , “懇請具奏” , 欲求免兒子一死 , 結果不僅沒有救得兒子 , 自己還落得個 “交部

議罪”22。步步升級的議罪很明顯是針對趙申喬的 ,一個 70餘歲的老人 , 焉能經得起如此打擊 ,

兩年後趙申喬病重不治而死。

結論: 趙鳳詔案決非一件單純的懲治貪汙事件 , 它是康熙一手策劃的以抑制趙申喬為代

表的在朝漢官 (包括李光地 ) 的一次有目的的行動。 根據政治的需要 , 在一個寬縱官員貪賄

的時期製造出一件貪汙大案 , 有效地制約了以趙申喬為首的漢族官僚 , 維護了以 “首崇滿

洲” 為基本點的 “滿漢一體” 政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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