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非親生!平南一男子險幫他人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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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一女子黃某起訴至平南縣人民法院,稱其與同居男友李某的感情已經破裂要求法院判決與李某非婚生育的兒子小金(化名)由其撫養,撫養費由雙方共同承擔。李某答辯稱,希望小金由其撫養並自行承擔撫養費,同時懷疑小金並非其親生,要求法院在開庭前對小金進行DNA親子關係鑑定。經鑑定小金與李某不存在親生血緣關係,李某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黃某賠償損失共計六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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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1月,黃某與李某經人介紹相識,不久便同居生活,為了促成雙方登記結婚,李某向黃某支付了禮金,但黃某與李某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11月份,黃某在醫院生育兒子小金。2017年3月,黃某攜帶小金離開李某家,雙方開始分居至今。同居期間,李某多次向黃某支付錢款用於雙方的共同生活、小孩的檢查、生育以及診療等支出。

法院審理後認為

1.小金與李某不存在親生血緣關係,小金應由其生母黃某撫養,李某不需要承擔小金的撫養費。

2.由於李某與黃某未登記結婚,李某為結婚而支付的彩禮應予返還,酌情由黃某返還給李某彩禮12000元。

3.小金出生後與黃某、李某共同生活了4個月,因黃某與李某均為農村戶口,小金出生後主要在李某廣西農村老家生活,法院參照2016年廣西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認定黃某應向李某賠償其所支出的撫養費1392元。

4.黃某接受李某為其子支付的孕期檢查醫療費、生育費等,構成法律上之不當得利,法院結合雙方的庭審意見、生育小孩的實際情況、雙方的同居情況等,酌情由黃某向李某支付小孩的上述開支20000元。

5.另外,黃某其本身存在過錯,故應賠償李某為親子DNA鑑定所支付的費用2015.44元。對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的其他支出,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

非婚生男孩小金由黃某撫養黃某返還李某彩禮12000元;為男孩小金所支出的撫養費1392元,其他費用開支20000元,親子鑑定費2015.44元由黃某支付給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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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中,黃某收受李某的彩禮但未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李某是可以請求黃某返還彩禮的,但返還的具體數額,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及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支出等情況酌情處理。由於李某與小金不存在親生血緣關係,黃某接受李某為其子支付的撫養費、醫療費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構成了法律上的不當得利,李某有權要求黃某返還。

文字:平南縣人民法院 韋欣伶 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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