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非亲生!平南一男子险帮他人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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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一女子黄某起诉至平南县人民法院,称其与同居男友李某的感情已经破裂要求法院判决与李某非婚生育的儿子小金(化名)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李某答辩称,希望小金由其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同时怀疑小金并非其亲生,要求法院在开庭前对小金进行DNA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小金与李某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李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黄某赔偿损失共计六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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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1月,黄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为了促成双方登记结婚,李某向黄某支付了礼金,但黄某与李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份,黄某在医院生育儿子小金。2017年3月,黄某携带小金离开李某家,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同居期间,李某多次向黄某支付钱款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小孩的检查、生育以及诊疗等支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

1.小金与李某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小金应由其生母黄某抚养,李某不需要承担小金的抚养费。

2.由于李某与黄某未登记结婚,李某为结婚而支付的彩礼应予返还,酌情由黄某返还给李某彩礼12000元。

3.小金出生后与黄某、李某共同生活了4个月,因黄某与李某均为农村户口,小金出生后主要在李某广西农村老家生活,法院参照2016年广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认定黄某应向李某赔偿其所支出的抚养费1392元。

4.黄某接受李某为其子支付的孕期检查医疗费、生育费等,构成法律上之不当得利,法院结合双方的庭审意见、生育小孩的实际情况、双方的同居情况等,酌情由黄某向李某支付小孩的上述开支20000元。

5.另外,黄某其本身存在过错,故应赔偿李某为亲子DNA鉴定所支付的费用2015.44元。对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的其他支出,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非婚生男孩小金由黄某抚养黄某返还李某彩礼12000元;为男孩小金所支出的抚养费1392元,其他费用开支20000元,亲子鉴定费2015.44元由黄某支付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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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黄某收受李某的彩礼但未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是可以请求黄某返还彩礼的,但返还的具体数额,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及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支出等情况酌情处理。由于李某与小金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黄某接受李某为其子支付的抚养费、医疗费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了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李某有权要求黄某返还。

文字:平南县人民法院 韦欣伶 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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