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娇玉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涉恶),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谢娇玉纠集张某甲、张某乙、陶某某等人,形成以谢娇玉为首要分子,以张某甲、张某乙、陶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活动。
经法庭审理,阜南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谢娇玉为恶势力犯罪首要分子,并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阜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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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20:45:41 包河檢察
安徽阜阳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娇玉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涉恶),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谢娇玉纠集张某甲、张某乙、陶某某等人,形成以谢娇玉为首要分子,以张某甲、张某乙、陶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活动。
经法庭审理,阜南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谢娇玉为恶势力犯罪首要分子,并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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