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添加利率、开庭虚假陈述,罚款1万元!

原告陈某在立案材料中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并未载明借款利率,庭审中提供的借条原件却记载着借款利率0.25%,当经办法官拿到两张“阴阳”借条,知道该案必定有蹊跷……


自行添加利率、开庭虚假陈述,罚款1万元!


近日,永嘉法院碧莲法庭在开庭审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发现陈某自行在借条原件上添加利率,并在两次庭审过程中前后陈述不一致。对此,法院对陈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

2019年8月7日,原告陈某前往永嘉法院碧莲法庭起诉,要求被告董某归还其借款7万元,同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借据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借条载明:今向陈*借到人民币柒万元整,月利率(空白),并有借款人签字捺印。


自行添加利率、开庭虚假陈述,罚款1万元!


庭审法庭调查阶段,法官要求陈某提交借条原件,发现原件中“月利率”后载有“0.25%”,与立案时陈某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不一致。而被告董某向法庭坚决表示,该利率非其书写,虽未在借据上载明利率,但实际按高额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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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办法官询问陈某为何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关于利率的记载不一致时,陈某表示,在借款发生时,因借款时间较短原未约定利息。后董某未按期还款,其在来法院起诉后,为获取利息,自行在借据上添加了利率。同时,陈某告诉经办法官,其与董某不存在其他借款及资金往来。


然而,被告董某提供了前期与陈某的6500元转账记录,表示该笔款项为支付陈某的高利借贷利息。当陈某在庭上看到转账记录时,又称该笔转账记录系其与被告之间的其他借款,与涉案借款无关,陈述前后不一致。

鉴于原告陈某修改借据,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碧莲法庭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


自行添加利率、开庭虚假陈述,罚款1万元!


永嘉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建立了诚信诉讼告知、承诺、保证制度,立案阶段全面送达《诚信诉讼告知书》,释明诚信义务以及串通牟利、虚假陈述、妨害举证等14类不诚信行为,并要求诉讼参与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与《保证书》,对具有虚假诉讼行为的诉讼当事人及参与人,依情节轻重处以训诫、曝光、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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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案件审理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有损司法权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法官提醒,在民事诉讼过程,诉讼当事人及参加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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