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職能整合,合同制、聘用人員、臨時人員應如何安置?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已經進入深水期。按照中央既定步驟,在2020年底前,事業單位將全面完成分類改革,實現系統化梳理。其中,行政類事業單位已在2019年3月前完成清理,或併入行政機關,或剝離行政職能轉公益類;執法類事業單位改革中央尚未出臺統一方案,有待進一步理順;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主體保持現狀,但在局部會根據各自的職稱進行必要的撤併整合,減少機構和人員;生產經營事業單位按照要求全部轉企,不再保留事業單位範疇。改革總的基調是壓縮機構、精簡人員,一些動作大的地區比如遼寧等省市,事業單位特別是生產經營類事業機構壓縮比例在90%以上,其它地區雖然不至於像遼寧省那麼力度大,但事業單位機構精簡、編制精簡、人員精簡已是趨勢,不可更改。

事業單位職能整合,合同制、聘用人員、臨時人員應如何安置?

受環境和工作需要影響,事業單位人員結構歷來就比較複雜,有正式在編人員,有合同制人員,有臨時聘用人員,也有勞務派遣人員。不同人員按照各自的用人性質核發工資,在編和非編存在巨大的差異。涉及到機構改革,兩者的“待遇”也是天差地別,在編的基本上不用擔心編制被改掉或者下崗,而非編的合同人員、聘用人員、臨時人員因為從事的是輔助工作(實際上很多崗位與在編人員從事的工作沒有差別),則可能因改革受到極大衝擊,被裁撤崗位清退出單位。這個比例預料將佔到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的三分之一。清退後,合同到期的自動解除合約;合同尚未到期,按照相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非編人員不存在所謂的安置問題。

事業單位職能整合,合同制、聘用人員、臨時人員應如何安置?

目前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關於臨時聘用人員的使用問題,有幾點是明確的:

第一,執法隊伍嚴禁使用臨時聘用人員。此前的黨政機構改革,對執法機構(包括參公事業單位)的人員使用上,已經明確要全面清理臨時聘用人員,不允許臨時輔助人員在執法崗位上從事執法工作,原參與執法的,一律清理出執法隊伍,或解決合同,或騰退到後勤崗位從事其它輔助性工作。

第二,行政類事業單位聘用輔助工作人員必須報批。行政類事業單位多數為參公事業機構,人員工資待遇由財政全額撥款,沒有其它經費來源。因此其聘用人員按規定,必須報請當地財政、人社部門同意後,列入財政支出範疇,才能面向社會公開招錄聘用人員。因此,原來由單位自行招聘的合同工、臨時聘用人員,在改革後原則上都需要解除合同重新招聘,列入年度經費預算計劃。同樣是財政全額撥款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參照執行。為了節約開支,類似的輔助性崗位現在一般都由政府和單位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實現,原則上不再招錄聘用制人員。

事業單位職能整合,合同制、聘用人員、臨時人員應如何安置?

第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按照崗位需求聘用輔助人員。單位整合後,新的單位有崗位需求,在經費允許的情況下繼續聘用人員,但必須報備。反之,崗位裁撤後,相應的人員也會隨之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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