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城一人因吸毒、偷盜被抓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4811999********,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長治市潞城區**街**巷**號(戶籍所在地:潞城區**)。2014年12月1日因犯搶劫罪被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000元;2018年9月6日因吸毒被潞城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2月27日因吸毒被潞城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潞城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經本院批准,當日由潞城區公安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長治市公安局潞城區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於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1時30分許,王某某竄至潞城區南街社區,撬門進入史某某租住的房間盜竊,被房東張某某發現報警,後被公安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張某某、等證言;被害人史某某的陳述;現場勘驗筆錄;指認照片;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潞城區人民法院

編審 | 楊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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