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城一人因吸毒、偷盗被抓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8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长治市潞城区**街**巷**号(户籍所在地:潞城区**)。2014年12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9月6日因吸毒被潞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2月27日因吸毒被潞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潞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潞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1时30分许,王某某窜至潞城区南街社区,撬门进入史某某租住的房间盗窃,被房东张某某发现报警,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等证言;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潞城区人民法院

编审 | 杨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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