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科技引入司法的十大核心問題

現代科技的迅猛發展正在深刻地改變著司法的現實樣態,也給予人們前所未有的想象空間。互聯網、大數據以及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蓬勃發展的背景下,司法也正在迎來百年未遇之大變局。人類的司法文明經過數千年的複雜演進,已經形成了一整套以審判和法庭為中心的相對穩定且保守的司法體系。而現代科技的發展正在打破這一整套為我們所熟知的司法制度,同時也挑戰著我們習以為常的觀念基礎。互聯網審判、在線異步審判、智能輔助裁判等正在中國發生的鮮活的司法實踐,在為我們研究司法提供生動樣本的同時,也對我們的司法理論提出了全新但又深刻的挑戰。我們的司法理論研究真的準備好了嗎?我們有合適的觀念與智力資源去回應或接納這些挑戰嗎?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現代科技應用相結合的難點與路徑研究”課題組在近期舉行了系列研討和沙龍活動,並先後在杭州互聯網法院、阿里巴巴集團調研,邀請來自海內外著名高校、法檢實務部門和互聯網科技公司等一線專家學者,共同研討現代科技引入司法的關鍵理論問題。經過反覆深化凝練,總結出以下三個層次十大核心問題。

第一,國家司法權力運行系統引入現代科技技術的“保守原則”及其相關界限。“司法是國之重器”,司法是解決糾紛、實現正義最終、最徹底的途徑,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影響公民最基本權利的生殺予奪大權皆在司法,所以,首先必須釐清現代技術引入司法的最基本原則應當是某種“保守”原則,意味著新技術的引入必須有極為充分而有力的理由,並且在理論上釐定其邊界。

第二,現代科技消除司法權“國家性”與“地方化”矛盾的基本思路與方案。以人工智能輔助司法決策為代表的現代科技,引入司法的重要理由在於新技術能夠從機制設計上解決司法的“國家性”與“地方化”矛盾。審判權是國家的權力,類似的案件應當在全國範圍內得到基本類似的處理。但我國法院“地方化”問題突出,已成為司法不公與公信力缺失的體制性成因。

第三,技術引入導致司法內部諸多價值(效率、公開、秩序、準確、公正與人權)結構的變化及其正當化問題。有重要的理由來推動新技術在司法中的應用並不足夠,人們還需要考慮司法中蘊含的傳統價值在排序和權重上的變化是否是值得追求的。例如,是否可以出於糾紛解決效率提升的考慮而使得準確、公正與人權受到一定的減損?如果可以,這個限度在何處?

第二大類問題更為具體和貼近司法實踐,既考慮到新技術運用中的規範性限制與約束,也涉及新技術實現的解決方案或實用側面。

第四,公共司法大數據的合理利用邊界與規制。法治的司法理想是由“法律”而不是“審判者”決定案件的結果。但在大數據的場景下,現實主義者們在半個多世紀前提出來的模型(裁判者的傾向與態度決定了案件結果)似乎更接近現實,放任司法大數據的後果將嚴重地挑戰法治的理想,有必要釐清其邊界並給予適當規制。

第五,法律推理模型的重構與可計算化實現方式。人類決策者的法律推理以人類模糊決策的方式並以自然語言展開,在技術的層面上,如何建構便於機器處理的可計算模型來實現自動化決策或智能審判也是一個重要的挑戰。

第六,智能輔助司法審判系統核心算法的透明性與可解釋性。與上述挑戰相關的是人類的推理往往是可解釋且透明的,不但“知其然”,還“知其所以然”。但智能審判系統的算法卻很難做到這一點。晚近的人工智能技術發展也朝著可解釋算法的方向前進,而司法中運用人工智能也必須考慮到這兩個要求。

在正當性基礎、實現方案與約束之外,新技術引入司法還是一個整體工程,必須考慮相關配套機制,才能實現其原初的設計圖景與實施目標。

第七,智能審判輔助技術為內核的ODR方案社會性推廣應用與公私合作框架設計。新技術助力之後的司法活動或準司法活動,或許不再應當被視作一種“稀缺的”公共資源。司法是糾紛解決的最後防線,意味著人們會預測司法的權威解決方案以便解決當前的糾紛,因此,可以想象智能審判輔助技術可以面向社會開放,甚至以公私合作的形式通過市場來提供準司法服務。

第八,立案後案件結果預測、風險評估與案件篩選的機制設計。智能輔助審判對於重複率高的簡單案件相對有效,因此,需要對案件結果作初步預測、風險評估,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流。這也是解決前述效率與準確、公正、人權衝突的必要手段,既提高了效率,又維護了公正、保障了人權。

第九,人工智能技術加強法官自動化決策機制的設計與整合(類案推送、裁量基準建議、自動化生成判決書等)。

現有的諸多新技術必須與現有審判流程管理的體制機制結合起來,以真正確保審判機關和裁判者依法、獨立、公正地進行判決。不能因為不合理的機制設計反而約束了人的能動性並使得審判質量下降。

第十,在線訴訟全覆蓋的制度障礙與技術瓶頸。在線訴訟的模式突破了原有庭審的諸多司法理念(直接言辭、交叉詢問等),這就需要在制度上創新,設計出一套適合於在線訴訟的程序性安排。同時,也需要克服在線訴訟帶來的諸多技術瓶頸和挑戰。

先哲曾說過:“提出一個問題比解決一個問題更重要。”面對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在司法中的運用,需要在諸多的問題中凝練出關鍵性的新問題,這需要有創造性的想象力,這標誌著相關領域科學研究的不斷進步。司法活動是國家核心公共權力的運行,涉及司法活動主體最基本的權利,因此必須慎之又慎。就全球來看,法治發達國家在將新興技術引入司法的核心領域時往往持十分審慎的態度。可以說,我們有充分的理由在規範性層面展開深思熟慮,來有深度地把握這場變革的價值論基礎。上文中,三個層次十大核心問題的提出,只是研究的新起點。我們期待學術界和實務界的各位同仁共同努力,在法治和理性的光輝中為司法插上“科技的翅膀”。

(作者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