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隨著金稅工程的不斷完善,稅務局也在不斷完善相關的政策法規。稅務辦理行政事項、增值稅發票開具、會計行業從業規定等又有哪些新規和變化呢?
11月徵期日曆表
● 11月1日-11日申報繳納資源稅 (水資源稅除外)、按期彙總繳納納稅人和電子應稅憑證納稅人申報繳納印花稅徵期最後一日為週日,順延至11日
● 11月5日-11日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代收
● 11月1日-15日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印花稅、彩票公益金代收、彩票業務費代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稅務總局將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部分稅務行政許可文書和報送材料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No.1
壓縮辦理時間
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辦理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上述時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No.2
簡併申請文書
(1)取消《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繫地址”欄次。
(2)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延期申報的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延期申報申請核准表》。
No.3
減少材料報送
(一)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改為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相關信息及申請理由;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連續3個月繳納稅款情況和資產負債表,由稅務機關在信息系統中主動核查。
(二)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改為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申請理由。
No.4
簡化送達程序
稅務機關通過辦稅服務窗口向申請人直接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書,且申請人無異議的,由受送達人或者其他法定簽收人在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末尾的簽收欄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寫《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No.5
更新相關文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所附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根據以上規定予以更新,隨本公告重新發布。
財政部通知:取消個人兼職會計!《會計法》將有重大調整
本次《會計法》共計修改了39條,增加了11條,刪除了2條,合併1條,保持不變11條。而特別值得會計人注意的地方,芒果君幫大家提煉如下:
No.1
個人將不能從事代理記賬
此次草案對代理記賬做了較多的規定,原《會計法》只提及了1次“代理記賬”,修正後提及了6次。今後,個人將不能從事代理記賬。
根據修訂草案第五章第四十四條:聘用個人或未經批准的機構為本單位代理記賬的,將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No.2
再次強調會計人專業能力提升
對比現行《會計法》及此次的《會計法修訂草案》,梳理了整體變化和具體九條變化:
(1)不再單獨談電子計算機核算;
(2)對電子會計憑證(如電子發票)和紙質會計憑證的電子影像件予以了規定,與時俱進;
(3)刪除了“第三章 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修訂做了更原則性的規定;
(4)對代理記帳做了較多的規定,“代理記賬,是指經批准的機構接受其他單位委託,代為辦理會計業務事項。”,個人將不能從事代理記賬。
(5)新規定對單位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備案制度;
(6)明確了對會計人員的誠信管理;
(7)對行業協會(會計人員、會計中介服務機構的自律組織)做了規定,並明確要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8)處罰力度增加,特別是罰金額度。比如“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將原規定的對單位處罰的處罰金額修正後為30000-300000元,增加了5-9倍;對個人的處罰修正為10000-100000元,增加了4倍。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單位無違法所得的,最高可到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9)修正後的處罰規定把單位負責人也納入了範圍。比如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的,對“對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增值稅又出新政策
2020年2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33號,從2020年2月1日起,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可申請專票自開。
其中第五條: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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