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保险:可惜,车坠河身亡,车险只赔10000元!车主引以为戒

我们一直试图通过大量的实打实的司法判决案例,来宣扬正确的保险观念,同时也让大家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每个司法判决的保险官司,实际上都阐述了多个与保险有关或者无关的事情。例如,本文将通过司法案例来说明3个交通事故处理的问题:

问题一:出了交通事故,修路和管理道路的政府部门是否也该赔钱……

问题二:车险中,“驾乘险”的重要性

问题三:交通事故违法,刑法惩处和精神抚慰金只能二选一


案例说保险:可惜,车坠河身亡,车险只赔10000元!车主引以为戒


案例始末

2017年5月1日中午,卢某驾驶渝F牌照的小车搭乘多名乘客,在重庆市巫山县大昌古镇码头斜坡停车检查自身车辆问题时,因制动没有拉到位,导致溜车坠河。该起交通事故导致了乘客小卢(年仅16岁,学生)身故,多位乘客受伤。

经过交管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卢某承担全部责任。经查,卢某因自身征信问题无法贷款买车,因此卢某的车系登记在自家亲戚名下,而亲戚亦常年在外务工。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了“驾乘险”合计7万元(即每个座位封顶赔付1万),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100万。

由于赔偿问题发生了纠纷。小卢家属将司机卢某、车辆登记人何某、以及涉案保险公司、大昌镇政府、巫山县公路运输管理局告到了法院。


案例说保险:可惜,车坠河身亡,车险只赔10000元!车主引以为戒


庭辩举证后,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1、经查,卢某确实系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事故后交警笔录、法庭证据方面可以得到佐证。因此,何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

2、大昌古镇码头改建工程由政府主导,交由他人承建,由政府监管。但是涉案交通事故系卢某进入施工区域后,违规操作导致的,而非施工区域内的道路设施设备、安全防护隐患等造成,因此于大昌镇政府管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对全县道路运输经营依法监管、查处违章行为的职责,但其行为属行政管理行为。本案中,卢某虽然存在使用非营运车辆载客的行为,但交通事故根本原因系卢某违反车辆驾驶安全的操作流程所致,系卢某的过错,与巫山运管所的行政管理行为之间亦无因果关系。

4、小卢家人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根据国家交强险管理规定,交强险赔付的车辆以外的第三者,而案发时受害者小卢为车上人员,不符合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付。


案例说保险:可惜,车坠河身亡,车险只赔10000元!车主引以为戒


5、小卢家属主张死亡赔付金59.22万+丧葬费2.84万+交通费0.3万+精神抚慰金10万+教育费8万+(0岁到身故时)抚养费35.75万,合计1161155元。其中:

①死亡赔付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②交通费3000元没有票据等证明,法院以800元判赔;

③教育费、抚养费并不符合法律,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④精神抚慰金方面,根据最高法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肇事驾驶员卢某已经因交通肇事罪判刑入狱,因此不能在提起精神赔偿金。该项诉求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卢某赔付小卢家属:死亡赔偿金592200元、丧葬费28248元、交通费800元,合计621248元,摒除卢某已给付的30000元后,还应给付591248元。

判决后,小卢家属就精神抚慰金、教育费、抚养费这三笔53万余元的赔付,先后提起二审上诉,以及重庆高院再审诉求,均被二审和重庆高院驳回。这当中的原因,我们在后文进行说明和解读。


案例说保险:可惜,车坠河身亡,车险只赔10000元!车主引以为戒


海哥说险

1、这个案子实际上和保险公司没有多大的干系。这个案子中,保险公司最多就是赔付死者家属1万元的“座位险”。不得不说,很多老司机买车险,要么就是不买“座位险”,要么就是买1万保额。一旦遇到了本案例这种本车人员伤亡的情况,就只有自己掏腰包。和保险公司打官司也没用……

2、本案例中的教育费、抚养费问题不知道是哪位律师的手笔?

3、海哥查阅了该案的几篇判决书,发现这个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不知道是律师因素还是原告因素,居然打成了民事纠纷。以至于提出了很多并不适合交通事故赔付的索赔需求,徒增律师费和诉讼费,法院在判决时候也一再强调这个案件属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而不是普通民事纠纷。如果非要打民事赔偿纠纷,需要另外立案处理。

4、对于这种混淆诉讼请求,海哥也是在写了很多理赔纠纷官司后,有网友在评论区指出来,部分律师喜欢用这种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来忽悠原告获取更多的诉讼金额。要知道律师费和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是和诉讼金额挂钩的。

5、公安部于2000年6月5日《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的精神,即车辆登记人并非作为判别车辆所有权人的唯一依据,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是有依据的。

本案例来自最高法裁判文书网

关注我们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