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未批捕,公安取保候審,現在公安又要直訴,怎麼解決?

黃尚雲


一個刑事案件個人是無法從中起到什麼作用的,當然也別太相信什麼關係。

每一起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如果需要判刑的話,都是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最後是法院的判決,這其中每一個部門都是各司其職。


1、公安機關職責的是案件的偵查。

偵查是什麼,就是收集證據。很多人認為公安機關就是拘留人,其實對於刑事案件來說,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只是強制措施,最終的處理並不在這個單位。

最近辦理一起盜竊案件,二名嫌疑人盜竊網吧上網人員的手機,總共偷了6部手機,我們抓到二名嫌疑人之後,就是收集這二名嫌疑人盜竊手機的犯罪證據,也就是尋找受害人、調取監控之類的,證明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

在此過程中,公安機關除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之外,還有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的強制措施可以使用。當然上述二名嫌疑人是需要提請逮捕的,但是是否決定逮捕,那就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了。

2、人民檢察院是審查起訴的職責,逮捕只是這個部門很小的一個工作。

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是需要進行是否有逮捕必要性的審查,如果決定需要逮捕,則會下達逮捕決定書;反之則下達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這樣公安機關就會對嫌疑人進行取保候審或是監視居住了,也就問題中所說的: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情況。

另外我們需要明確的是公安機關取保候審之後,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話,那麼公安機關是將案件直接移送到人民檢察院進行公訴,並沒有直訴一說。

而且在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嫌疑人的家屬對於案件的程序辦理基本上是沒有什麼可做的,無外呼請個律師,送點生活用品去看守所之類的,只能等待法院的判決。


月球賊亮


公安機關在呈捕的時候,檢察院不批捕的,通常都會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這時候,很多當事人認為事實已經結束了,高枕無憂了,誰知道過了幾個月,突然又接到公安機關的通知,說案件已經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了。

這種沒有經過逮捕環節的提起公訴,通常稱為不捕直訴。

不批捕的,通常是以下情形:

1.罪名成立,但犯罪情節輕微,沒有社會危險性。

2.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罪名是否成立,疑罪從無。

3.根據呈捕的證據材料,認為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如果是第1種情形,說明這個案件具有不起訴的空間,可以與檢察院溝通,申請檢察院對當事人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如果不能不起訴,到了審判階段,可以爭取緩刑、免於刑事處罰、實打實銷。

如果是第2種情形,那就要分類討論了。

2.1如果公安機關是在沒有實質的新的證據材料的情況下直訴,連批准逮捕關都沒有過,在審查起訴環節,檢察院很可能會不起訴。

2.2如果公安機關是在完善了證據鏈條的情況下直訴,那就有點危險了。

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還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會不起訴。

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定罪事實已經清楚了,同時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是會不起訴;認為事實已經清楚,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那就只能法院見了。

如果是第3種情形,檢察院會不起訴的,或者退回給公安機關,讓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


王如僧律師


我從事公訴20年了!這個問題說起來話很長,簡單說,這個“直訴”不是說公安機關直接起訴到法院,而是說不經過逮捕程序,直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不經過逮捕,也可以移送審查起訴,這裡有個前提條件,就是犯罪情節輕微可能判處緩刑的犯罪嫌疑人!當然也有特例,比如有嚴重疾病的人等等無逮捕必要吧。

不過犯罪情節嚴重的…,不建議搞直訴,因為審查逮捕都不過關,說明證據不足,勉強起訴有無罪判決的風險!


那年那月那味道烏拉


這種情況沒有什麼怎麼辦的問題,按程序應對即可:

一、 檢察院不批捕,無外乎三種情況:一是公安局提請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沒有構成犯罪;二是犯罪情節較輕,沒有逮捕羈押的必要;三是公安提供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不足。

二、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通過要求複議複核,檢察院仍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只能放人撤銷案件;

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兩種情形,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偵查的,均可以取保候審。

三、經過取保候審期間繼續偵查,收集到充分確實證據的,公安機關當然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四、作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可以做的就是準備好自行辯護或者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以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閒庭信步PU


wangjin666說"唐雪故意殺人",那麼請問:一,唐雪故意去李某家砍砸行兇了嗎?;二,你說院內不是房內,河北淶源反殺案就是在院內發生的;三,你說唐雪帶刀(其實是小水果刀),而李某沒帶刀,而實事是李某帶了一把大菜刀(不是來切菜,是預謀殺人的兇器),在唐家門上砍了三四刀深深的口子並叫喊殺死全家!四,你說唐雪沒受到生命威脅,而實事是五大三粗,身高一米九的體院畢業生,且喝酒壯膽的李某在唐雪腹部狠狠的踢了奪命的一腳,而且以語言威脅"殺你全家"!,難道不是生命威脅嗎?只有被打得血肉模糊才叫生命威脅嗎?

這裡不是體育拳擊表演,現場有裁判監督,可以按著套路格鬥,而是你死我活的生死搏鬥!不要大放厥詞了,弱女子唐雪只能坐以待斃嗎?(如果換了你會靜悄悄等死嗎?)聽你的話唐雪早就沒命了!唐雪是在深更半夜,在自己家門口,暴徒首先砍砸大門,並首先對唐雪行兇,狠狠在腹部踢了一腳並用拳頭擊打面部之後,反手持刀,奮起反抗的,而在扭打中暴徒李某致傷(這是唐雪無法預料的後果),後李某逃跑(不是當場斃命),唐雪沒有追擊捅刺而停止了自衛行動。這是非常典型的正當防衛,任何人在自家門口遇到暴徒行兇侵害都會採取的行為,為什麼一定要給唐雪強加與故意殺人約罪名呢?有法律依據嗎?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正當防衛有理,唐雪無罪!


用戶4294141654924


深夜唐雪(女,年輕女孩)在自己家被拍自衛反擊持刀無故行兇歹徒(男,體育強漢)!與無故持刀行兇歹徒自衛打鬥中歹徒失利中刀之後經120搶救無效死亡。這起惡性事件起因是由持刀歹徒無故夜闖民宅持刀行兇而引發,結果是無故行兇歹徒被被侵害人唐雪被拍自衛反擊所傷之後經120倍搶救無效死亡。按照人民公安法,人民檢察法,人民法院律法對這起有爭義傷害事件:刑偵,起訴,判決結果倍受全社會關注。但願唐雪案件經公安局,檢察院偵查終結,屬於正當防衛,免於起訴,無罪釋放!


源味咖啡


唐雪肯定是標準的正當防衛。已符合正當防衛三個條件。一,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二,實施在不法侵害者本身。三,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死者,是帶刀帶著很多黑幫團伙,非法用刀砍門闖入唐雪家,動機和目的相當明顯,並且刀砍在門上的事實鐵證,如若砍在身上,人早就身首異處了,幸運的是,唐雪在房內正當防衛持刀男的追殺至院內,也就是唐雪沒有被持刀男所殺害,殺人未遂,反遭被害人所殺,唐雪沒有追出自家院門,所以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持刀男這一系列非法侵害的事實鐵證擺在面前,所以,唐雪是優秀的、教課書式的、標準的正當防衛。


包青天158836711


證據不足,罪名不成立。理應放人。不管死者後臺有多大。這案定性只能算是過失傷害罪。理由:雙方之前己發生糾打,矛盾加劇。深更半夜李某持刀帶領眾人,暴力闖門挑釁。身為孤單女子,肯定知道來者不善,出去探個其究,但為預防萬一,帶上小型水果刀防身,是很正常的。剛一開門就遭李某暴打,兩人展開扭打。可想一個女子怎是身高一米九體育出身的大漢對手?況且李某同夥數幾十人在身後助陣呢。女子在被暴打的情況下,掏出水果刀進行自衛,刺傷李某。方可解脫危機。李某受傷逃跑後,女子並不追趕刺殺。這就證明女子沒殺人動機。所以犯罪情節不足以構成故意傷害罪。很遺憾的是,由於女子之前沒有釆取理性報警處理方法。本人在法理角度觀點,女子是屬防衛過失傷害罪。不應予以逮捕!


指點迷君


你沒有選擇權,只能按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程序走。

首先,檢察院沒有批捕不外乎幾種情形,沒有逮捕必要,這種情況一般是因為涉嫌罪名都是非暴力的犯罪,比如經濟犯罪。再就是證據不足,你的情況比較可能屬於這一類。

然後,為什麼說你的情況可能屬於這一類,因為在檢察院作出不予逮捕的決定後,公安機關並沒有撤案,而是變更了強制措施,那說明,公安機關還需要繼續偵查。

最後,公安機關在變更強制措施後,又起訴了。說明公安機關又掌握了新證據,才會起訴你。

這樣的情況很正常,如果你沒有犯罪,就沒事。要是犯罪了,直面法律的宣判吧。


鄂州天哥


你好,根據你提出的檢察院不批捕,已經取保候審,現在公安又直訴的這個問題。說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對檢察院做不批捕的問題。檢察院在決定是否批准逮捕的時候做了不批捕的決定,在實務中如果不是要嚴重疾病或者懷孕等不適宜關押的取保情況,這也從說明說了這個案件情節比較輕微,可能判處管制,拘役等不需要逮捕的情況才做出的決定,也就是說,你這個案件比較小。



其次,辦案機關取保候審的問題。對於公安機關申請批捕的案件,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做出是否批捕的決定,如果決定不予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執行,釋放犯罪嫌疑人,這是取保的一個程序,和機關對應的工作職能。



再次,對於公安機關直訴的問題。可能有些人會覺得,公安機關沒有這個權利,這是字面理解。檢察院代表國家刑事訴訟職權,也就是案件是由檢察院起訴到法院的。這裡的直訴也是公安機關覺得符合起訴條件,把案件交到檢察院來起訴,並不是公安機關直接拿材料去法院起訴。現在公安直訴,說明符合起訴條件,會有可訴可不訴的案件起訴的。

最後,整體的解決思路。可以委託律師等作為辯護人,查閱卷宗,對案件有一個全面的瞭解和掌握。在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的一般情節都不會很嚴重,看案件有沒有被害人拿到諒解書或者退贓退賠等爭取做不起訴或者到審判階段判緩刑等。


以上是我的看法,如有不當敬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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