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生活十年的丈夫離世,妻子主張遺產分割被拒絕,是否合理?

一男一女相互喜歡,想長久在一起就必須去民政局登記結婚嗎?小鐘和“老公”明明共同生活10多年,卻應沒有登記結婚就被否認夫妻關係,自己叫了10多年的“老公”卻不是自己的老公了,這是怎麼一回事?

小鐘於2008年結束上一段婚姻後,遇到昔日的同學汪某,兩個單身青年在相處過程中逐漸產生感情。從2009年起,雙方就以夫妻名義開始共同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沒生育孩子。

一起生活十年的丈夫離世,妻子主張遺產分割被拒絕,是否合理?

今年汪某在工作過程中遇意外,不幸身故。因為汪某的父母早亡,僱傭單位就與小鐘以及汪某的6名兄姊達成賠償協議,由僱傭單位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3萬元,花費3萬元葬禮費用,剩下的60萬元賠償金。

其後小鐘卻與汪某的親屬就賠償款如何分配產生分歧,小鐘認為雖然自己與汪某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兩人以夫妻名義一起共同生活了近10年,理應分得汪某餘下這60萬元的一半款項,即30萬元。但是,汪家人卻不這麼認為。他們覺得小鐘並沒有與自己的弟弟汪某辦理結婚登記,與其只是同居關係,想分一半的賠償款不合情理。

(1)小鐘和汪某這種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關係,在法律上如何認定?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關係,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雙方夫妻關係成立受婚姻法保護,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未婚同居處理。小鐘和汪某是從2009年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麼就不符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時間要求。即他們之間這種關係只能按未婚同居處理,不屬於婚姻法所規範的夫妻關係,小鐘不是汪某的配偶,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主張遺產分割。

一起生活十年的丈夫離世,妻子主張遺產分割被拒絕,是否合理?

(2)汪某的6名兄妹有權參與遺產分割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了遺產繼承順序: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小鐘不屬於汪某的配偶,即不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此外,王某也沒有父母和子女,那麼其6名兄妹可以以法定繼承人身份參與遺產分配。

一起生活十年的丈夫離世,妻子主張遺產分割被拒絕,是否合理?

(3)小鐘不是配偶,但一起長期生活,還有權利主張遺產分割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了一個酌情分得遺產權,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小鐘和汪某以夫妻名義相互扶持共同生活了十年,對汪某也有撫養照顧。根據公序良俗原則,汪某的遺產應適當對小鐘予以分配。

結語

先秦的禮儀選集《禮記》則說:"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

上報之於宗廟即強調尊重禮法,同現代法律要求婚姻關係必須取得法律認可是相同的意義。兩個人的結合不僅僅是一種人際間親屬關係的社會結合,隨之引發的是人身、財產等多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法律可以幫助約束和維護兩個人之間的這種契約關係,使雙方的結合更趨向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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