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證遺囑,孫子也有可能繼承不了祖父母的遺產

現在的老人大多疼愛孫子女,往往將自己的房產等財產立遺囑由孫子女繼承。這種拿著遺囑的當事人(孫子女)99%都想當然地認為,祖父母的財產就是自己的了,但是,他們不知道的是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繼承權利,則視為放棄繼承。

小齊自幼就與爺爺奶奶住在一起,深受他們的喜歡。2013年8月,爺爺奶奶到公證處立下遺囑,將他們共同所有的一套房產留給孫子小齊繼承。2015年,小齊的爺爺、奶奶在間隔三個月內相繼去世。處理完奶奶的後事後,小齊從父親手中拿到了二位老人的公證遺囑,但由於自己一直居住著爺爺奶奶的房子,就沒有要求辦理過戶手續。

2018年3月,小齊因準備結婚,在女朋友的要求下,拿著公證遺囑到房管部門及公證處辦理過戶手續,不料遭到拒絕,要求其與父親、姑姑、叔叔進行商議。但這時小齊的姑姑、叔叔均以房屋有自己的份額為由,不同意將房屋過戶給小齊。對此,小齊將其父親、姑姑和叔叔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爺爺奶奶立下的公證遺囑繼承他們所有的這套房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齊在爺爺奶奶去世後兩年多的時間裡沒有向其叔叔、姑姑作出過任何接受爺爺奶奶遺贈的表示,也沒有向有關部門主張權利或者起訴,其爺爺奶奶所立公證遺囑已經失效,這套房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故此,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小齊的訴訟請求。

說法

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同時,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孫子女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該案中小齊爺爺奶奶留下的公證遺囑雖然表現為遺囑形式,但事實上是一種遺贈。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本案中,當小齊奶奶的後事處理完畢,其父親將二位老人的公證遺囑交給小齊後,其在兩個月內未向叔叔、姑姑作出接受爺爺奶奶遺贈的表示,也未到公證處等有關部門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等,法院無法認定他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了明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遺贈自動失效,房屋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據此,法院最終判處小齊敗訴。

在此,辦案法官提醒,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遺贈中遺贈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或國家,但必須不是立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自然人,並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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