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如何分?

分手后,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如何分?

所谓的新《婚姻法》,让越来越多的人都会认为没有出资的一方,即便结婚房产证写了名字,Ta也拿不到份额。

总之,不同的人不同的说法,我不敢把话说的太满,不能说写了名字一定会有份额,也不能说写了名字一定没有份额。

我这话一说似乎等于我啥都没说,即便如此,我也准备了三个案例和分析给大家品读。这三个案例就不说结婚了,我们极端的去分析,仅仅是谈恋爱买房后分手的情况。

01.恋爱期间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深圳,肖某和聂某相恋,2009年4月2日,两人共同作为买受人购买了深圳市宝安区一处房屋,成交价31万元,均为肖某出资,双方各占50%份额,2009年4月7日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双方名字,各占50%份额。后双方分手,因房产分割发生纠纷,聂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50%的房产份额。

聂某的观点:

房子是两人共同购买,且登记在两人名下,要求分割50%的房产份额。

肖某的观点:

  1. 两人分手是聂某提的,聂某认为另一个男人更有进取心,自己是被动分手。
  2. 房产是自己一个人出资。
  3. 加聂某的名字是因为聂某提出加名才能结婚。
  4. 虽然以两人名字购房,但是不到两年时间就分手

法院判决: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登记方可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

肖某并无证据证明该登记行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足以认定聂某和肖某共同作为涉案房产的登记权利人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因此支持聂某确认其享有涉案房产50%产权。

02.恋爱期间购房登记在女方名下

上海,唐某和徐某恋爱,唐母和唐父出资80万元购买上海市宝山区一处房屋,唐某一家三口入住,后办理产权时登记在徐某名下,并以徐某名义贷款,每月贷款都是唐母和唐父在归还,后两人一次性归还银行贷款。后唐某和徐某分手,对该房产的分割发生分歧,诉至法院。

唐某的观点:

其一家三口不符合贷款条件,故以徐某名义购房并贷款,该房屋实则为唐某一家所有。

徐某的观点:

唐某与自己系恋爱关系,自愿将房屋赠与自己,故只写了自己一个人名字。

法院判决:

本案当事人对于房屋的实际权属未作书面的约定,而双方对于当初登记徐某的名字说法不一,且无证据证明。故应当在民法公平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案可以查明的事实处理。本案可以查明的事实有唐某一家实际出资并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唐某与徐某有恋爱关系且房产登记在徐某名下并贷款,故本案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属唐某一家更符合公平原则。同时,鉴于近年来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市场情况,入市时机是资产升值的重要因素,甚至是决定性因素。

虽然徐某没有出资,但是不能忽视以其名义贷款购房对于系争房屋的贡献,以及不断变化的国家调控政策对于徐某以后购房贷款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应当由唐某一家补偿徐某20%的房屋折价款。

03.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房屋

上海,任某与李某在咖啡店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任某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了上海市某小区商品房一套,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入住,此后任某多次提出办理结婚手续,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不久李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提出分手,把任某赶出家门,任某无奈诉至法院。

任某的观点:

当初买房是为了结婚,房屋系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结婚不成,要求返还整套房屋。

李某的观点:

该套房屋系任某对自己的赠与,且赠与完成,任某作为成年人意思表示真实。当初赠与房产的时候任某并未表示该房屋是附条件的赠与,现在房产证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

虽然任某在购房的时候并未表明是附条件的赠与,但是双方存在共同居住的事实,而且任某多次提出办理结婚的手续,可以认定任某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是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结婚不成,李某失去了占有该房屋的法律依据,因此判决李某返还该房屋。

附法律规定:

1.《物权法》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题: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解答:恋爱期间未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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