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钱想疯了!人力主管告公司没与她签合同 公司:她又不是第一次

窦小姐985高校毕业后,应聘到某商业零售公司行政岗位,主管人力招聘,月薪八千。半年后,跳槽到贺氏化工公司,主管人力招聘及员工合同管理,年薪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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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招聘

工作半年后,窦小姐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贺氏化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现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赔偿金及二倍工资。

贺氏化工行政总监,始终没弄明白,窦小姐是行政岗位,主管人力招聘及代表公司与公司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难道窦小姐,不知道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窦小姐明明知道劳动法,为何他又没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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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小姐在贺氏化工工作半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基本事实。我国劳动法是有这样强制性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这事,行政总监受到董事长责备。行政总监查阅窦小姐的人事档案,又在网上搜索了窦先生及其前单位,发现窦小姐也与他的上家单位有劳动诉讼案件。案由也是没签劳动合同,主张两倍工资及补偿。

小编细想,如窦小姐这种情况,赔偿金及二倍工资,他真的可以得到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单位都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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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案的窦小姐,他熟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司与窦小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公司法定义务,未履行该项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公司与劳动者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公司劳动人事职责的员工作出。

窦小姐作为人力招聘官,与包括本人在内的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正是其工作职责所在。工作了六个月后辞职,并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主观上也有一定的过错。

公司与窦小姐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公平原则,公平分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公司减半支付赔偿金及一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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